第六节 整顿漕弊,文武两举人包揽遭革
第六节 整顿漕弊,文武两举人包揽遭革
治理了粮帮,林公得到朝廷嘉赞,于是上谕又要求其整治漕粮之弊。
原本江苏为鱼米之乡,产米大区,漕粮上收的漕额为各省之冠。但每年朝廷实际征收的漕银总数,大熟之年也只八成半,遇到水旱灾荒,只有五六成,甚至还要朝廷赈济。所以清帝敕令林公清查江苏漕弊,务使涓滴归公。
林公深知其弊在一帮猾吏劣绅,以及失察、失职的地方官府。于是自己又乔装商人,带着史林恩、王安福等人,出了衙门,雇坐民船,赴常熟等县私行查访。
在常熟县的茶肆中,林公探听到常熟县的田产、漕赋,除一部分显宦巨绅仍旧自行完纳外,基本被蔡文举、浦武举两人包办经手了。两人在漕赋上做手脚,在各小粮户上截长补短、添出种种名目,使得那些小户一亩粮赋,要缴纳一亩半的漕银,由此导致民怨沸腾。但奇怪的是,地方县官却不敢管且无能为力。
林公讯问茶肆中的老茶客,方知事情原委着实令人唏嘘。
话说蔡文举人弟兄三人原都是秀才,住在北乡西洋地方,欠粮不完。县官派差役催漕,结果他们非但不买账,还自恃学过点武艺,三人出手,反而把两个差役一顿殴打,还把差船拖到岸上架上干柴,举火烧毁。差役无奈,回报县令。县官听报大发雷霆,请城守营的许守备带兵前往捉拿蔡氏三兄弟到县衙。县官问过一堂,因他们都是秀才,不便擅自重办,只好暂时看管起来,同时行文学使,要求详革蔡氏功名。哪知蔡氏兄弟先托人告到学使那,说是常熟县催粮差役如何横行不法,侮辱斯文,不留余地。学使信以为真,等接到县里呈报的详革公文,便言辞批驳,反说县里不能驾驭差役,有辱斯文。县官接到回文,气得两眼发直,又不敢跟学使顶撞,只好释放了蔡氏三兄弟。恰巧那年赶上乡试,蔡家老大竟然得中第十六名举人,从此更是吃漕规、包漕银,为所欲为,县官更不敢难为他。而漕书更是常常被他们骚扰,只好聘了几个会拳脚的在家保护。后来蔡举人更是与浦武举两人合伙包漕,几乎把常熟、昭文两县的漕银业务都把持了。
林公了解到常熟的漕赋情况是被第三者从中垄断,既非漕书舞弊,又非粮户抗欠,而县官虽想查办,又怕重蹈覆辙,不敢将他们逮捕法办。如果要整顿清理,非得将蔡、浦两人拿办详革,否则难以见效。
之后,林公又到太仓州查访。发现其地田亩虽不及常熟一半,也没有土豪劣绅把持包漕银、吃漕规的种种恶习,但每年实际征收的漕额,短绌异常,个中必有流弊内幕。果然,经过了解,发现是太仓州衙门里的漕书苏梅生一手把持,掩尽全州人的耳目,其祖父开始就做漕书,三代承袭,无人敢与他争夺,所以胆子也越来越大。将几个好一点的地区,都私下收买了。用自己的人,一面将熟田粮额移做荒田,一面私自编造田单,向粮户征收,每年都要侵吞千万以饱私囊,连州官都被蒙在鼓里。
林公又往各州县详查,不外乎漕书舞弊、劣绅包漕、刁民抗欠三种情况。查了两个半月,回到苏州巡抚衙门,马上重新选委干员,先将常熟、昭文两县及太仓州知县知州调省另候任用。让新任知县知州将常熟的蔡、浦两举人,逮捕解省,由林公自己亲自“奏革功名,按律重办”;太仓漕书苏梅生也被新任知州拿问解省,“微加鞫讯,得供后定以流罪”。那些被私下收买的地区,重新委任管理者。其他各州县也各派委员前往督察查办。
品析:
关于漕粮及时征缴纳税之规,《大清律例》也有明确且详细的规定。如卷十一“户律”之“仓库上”条“收粮为限”款,就明确要按夏、秋既定时节收粮入库。其中“条例”又规定:“应纳钱粮以十分为率,欠至四分以下者,举人问革为民,贡监生员并黜革,杖六十……欠至十分以下者,举人问革为民,杖一百;贡监生员俱黜革,枷号两个月,杖一百。”又有“多收税粮斛面”款,“条例”中规定:如果有“欺凌官攒、或挟诈运纳军民财物者,杖罪以下于本处仓场门首枷号一个月发落,徒罪以上与再犯杖罪以下免其枷号,发附近充军,干系内外官员,题参交部议处。”又有“揽纳税粮”款规定:“凡揽纳他人税粮者,杖六十。著落本犯赴仓照所揽数纳足,再于犯人名下,照所纳数追罚一半人官。”
针对此案,蔡、浦两举人包揽漕赋,欠粮不完纳,还有漕书苏梅生舞弊私吞,受到革去功名、流放充军的惩处,是符合律法的。
江苏漕赋经林公一番整治,大有起色。林公深得道光皇帝器重,御笔亲书,升林公为湖广总督,迅赴新任处理要务。原来道光皇帝接到奏报,湖北监利粮书抗土闹局:监利县长江堤坝工程一向由官征民修,每年修土方六十余万,派征制钱六万余串,由该县签点董事,发给印单,收取土费。粮书、工书等人却经常用墨券私收,以致董事受到牵累,无法完工。更有库总六人,狼狈为奸,被控未结案。之前朝廷曾派干员到监利,设立总局收土,并公举诚实、正派的董事八人和领修人数十人,分段赶修,一切事宜,不假手吏胥,居民也踊跃赴工。那些贪婪书吏看无利可图,千方百计把持刁难,不许民工赴总局完工,以致一年所收土费不及三万串,而剩余的钱则被蠹虫书吏中饱私囊。更恶劣的是,库总龚绍绪勾结粮书萧之桐,纠众抗土闹局,殴辱董事秦祖恩,该县县令却不加究办。七月十五日,县令公出,有人又连夜聚众千余人,拆毁总局,劫夺册券,局中银钱衣服被抢劫一空,还殴伤了董事周超伯等多人。该县县令邓兰薰,仅拿办粮书张良佐一人,略加薄惩。而且荆州江水虽未大涨,但因蠹书张良佐等人潜往刨毁堤工,导致溃决二十余丈,淹没了毛老等一百四十三圩,下游的沔阳、汉阳等地皆受其害。道光皇帝令林公到任后,迅速查明复奏。
林公不敢怠慢,委派知府但明伦、会同前总督委任的通判刘万庆分别严查。查明的结果与上报给道光帝的不完全相符。其真实情形是:
朱三工江堤地处监利县城七十里,上年七月十五午刻,江水爆发,堤坝渗漏过水,以致冲溃,并非人为私下刨毁。
监利县令邓兰薰勤勉认真,每次出巡堤防,马夫及饭食都是自给,没有摊派之累。且总局制度也是出自他的主张。因地方辽阔,总局难以催收,所以在各乡分设散局五处,龚绍绪作为粮书签点库总,一身不能兼顾,遂令族弟龚绍琨冒顶粮书,私收土钱六十串未缴,粮书邓培元亦收土钱四千八百文未缴。
毛家口散局董事秦祖恩因粮书萧之桐承催十四年旧欠费钱不缴,命雇工朱正榜、曾祥等人将萧之桐锁拿到局,逼缴欠费。萧之桐的兄长萧之棣,及邻居黄海儿等人不服,赶到局里争闹,并将朱正榜殴伤。秦祖恩赴县控诉,饬提萧之桐到县,逼催所欠土费,缴清后释放。缉拿到黄海儿,他却不认殴伤,县里也就未曾严办。这是所谓毁局伤人的真实情况。
而朱三工江堤渗漏,该县县令邓兰薰闻讯赶往,抢护不及,以致溃决,确实无人私自刨毁堤防。
另有粮书张良佐、民人李先怀、朱德顺等五六人,声称田墓被淹,赴总局吵闹,殴伤董事周超伯和伙夫屈斯文等人。周超伯以毁局抢夺罪告到县衙,拿获张良佐,因人证未齐,羁押待质。这是溃堤毁局的实在情形。
林公据以上事实将相关人等饬提到省,亲自严讯,获得了更详尽的真实情况,并据实将拟罪意见呈奏朝廷:
龚绍绪充当书吏,竟敢诡列卯名(注:即指私列公职人员),侵吞土方钱至六千串,实属玩法已极,应比照蠹役诈赃十两以上例拟罪,发往极边充军;粮书邓培元、吴德润私收土费四千、三千串不等,在官人役,未便因其先侵后吐,宽免置议,应照蠹役诈赃一两至五两例,各杖一百,枷号一月;张良佐、李光怀、朱德顺、萧之棣、黄海儿等。到局滋闹,均应照律杖八十;龚经伸、龚经辉等,随同喧嚷,应照律笞四十,均已分别发落。革员秦祖恩充当散局董事,因粮书萧之桐催费不力,令雇工朱正榜擅用铁链锁拿之桐,殊属妄为,应请照违制律杖一百,革去从九品职衔;朱正榜与曾祥不应听从锁拿,应于秦祖恩罪上减一等,各杖九十;周超伯等因溃堤赴险无及,已据禀退,毋庸置议;监利县邓兰薰虽无得规徇纵情事,唯粮书侵收土费,失于觉察;朱三工溃口,虽已培修,而抢险截流等用项,仍于续征土费内开销,殊属非是,应请将监利县邓兰薰即行撤任,以示惩儆。
隔了十几天,皇上朱批就到了,如议办理。
品析:
从上面林公拟罪看,的确是铁面无私的。特别是监利县县令邓兰薰可谓敬业,没有贪赃枉法之事,但对于粮书侵吞土费有失察之责,又对于抢险应急的款项措置不当,所以被革职。应当说,处罚是较为严厉的。
颇耐人品味的是,秦祖恩为催拖欠土费,将粮书萧之桐私下用铁链锁拿,本属为了公事,但用了私刑,算是擅自拘捕,越权滥刑。按违制律杖一百,还被革职。而雇工朱正榜、曾祥是受秦祖恩指使,用铁锁拿人,虽然他还被黄海儿等殴伤,但也被惩处,参照秦祖恩的罪减一等,杖九十。说明林公能辨明是非,功过分明,按律办案。
贪赃的粮书龚绍绪、邓培元、吴德润等人,按诈赃数量分级拟罪,或充军或受杖刑和枷号一月,倒是清楚明白。对照《大清律例》卷三十一“刑律”之“受赃”条“官吏受财”款中,有“条例”规定:“凡衙门蠹役,恐吓索诈十两以上者,发边卫充军。” 像粮书龚绍绪即被判“比照蠹役诈赃十两以上例拟罪,发往极边充军”,说明林公对大清律令之谙熟,适用精准,法度严谨。
《大清律例》卷三十九“工律”之“河防”条中有“盗决河防”款“条例”规定:“有干漕河禁例,军、民俱发边卫充军。其闸官人等,用草阁闸板,盗泄水利,串同取财,犯该徒罪以上,亦照前问遣。”又有“失时不修堤防”款中“条例”规定:“河工承修各员采办料物,如有奸民串保领银,侵分入己,以致亏帑误工,该总河将承办官参究;仍将亏帑奸民发该州、县严查追比,倘有徇纵等情,亦即查参,交部议处。” 对照此案,在对长江监利段的堤防及时整修和防止蠹役贪腐上,林公拟就的处罚是符合大清律法的。
治理了粮帮,林公得到朝廷嘉赞,于是上谕又要求其整治漕粮之弊。
原本江苏为鱼米之乡,产米大区,漕粮上收的漕额为各省之冠。但每年朝廷实际征收的漕银总数,大熟之年也只八成半,遇到水旱灾荒,只有五六成,甚至还要朝廷赈济。所以清帝敕令林公清查江苏漕弊,务使涓滴归公。
林公深知其弊在一帮猾吏劣绅,以及失察、失职的地方官府。于是自己又乔装商人,带着史林恩、王安福等人,出了衙门,雇坐民船,赴常熟等县私行查访。
在常熟县的茶肆中,林公探听到常熟县的田产、漕赋,除一部分显宦巨绅仍旧自行完纳外,基本被蔡文举、浦武举两人包办经手了。两人在漕赋上做手脚,在各小粮户上截长补短、添出种种名目,使得那些小户一亩粮赋,要缴纳一亩半的漕银,由此导致民怨沸腾。但奇怪的是,地方县官却不敢管且无能为力。
林公讯问茶肆中的老茶客,方知事情原委着实令人唏嘘。
话说蔡文举人弟兄三人原都是秀才,住在北乡西洋地方,欠粮不完。县官派差役催漕,结果他们非但不买账,还自恃学过点武艺,三人出手,反而把两个差役一顿殴打,还把差船拖到岸上架上干柴,举火烧毁。差役无奈,回报县令。县官听报大发雷霆,请城守营的许守备带兵前往捉拿蔡氏三兄弟到县衙。县官问过一堂,因他们都是秀才,不便擅自重办,只好暂时看管起来,同时行文学使,要求详革蔡氏功名。哪知蔡氏兄弟先托人告到学使那,说是常熟县催粮差役如何横行不法,侮辱斯文,不留余地。学使信以为真,等接到县里呈报的详革公文,便言辞批驳,反说县里不能驾驭差役,有辱斯文。县官接到回文,气得两眼发直,又不敢跟学使顶撞,只好释放了蔡氏三兄弟。恰巧那年赶上乡试,蔡家老大竟然得中第十六名举人,从此更是吃漕规、包漕银,为所欲为,县官更不敢难为他。而漕书更是常常被他们骚扰,只好聘了几个会拳脚的在家保护。后来蔡举人更是与浦武举两人合伙包漕,几乎把常熟、昭文两县的漕银业务都把持了。
林公了解到常熟的漕赋情况是被第三者从中垄断,既非漕书舞弊,又非粮户抗欠,而县官虽想查办,又怕重蹈覆辙,不敢将他们逮捕法办。如果要整顿清理,非得将蔡、浦两人拿办详革,否则难以见效。
之后,林公又到太仓州查访。发现其地田亩虽不及常熟一半,也没有土豪劣绅把持包漕银、吃漕规的种种恶习,但每年实际征收的漕额,短绌异常,个中必有流弊内幕。果然,经过了解,发现是太仓州衙门里的漕书苏梅生一手把持,掩尽全州人的耳目,其祖父开始就做漕书,三代承袭,无人敢与他争夺,所以胆子也越来越大。将几个好一点的地区,都私下收买了。用自己的人,一面将熟田粮额移做荒田,一面私自编造田单,向粮户征收,每年都要侵吞千万以饱私囊,连州官都被蒙在鼓里。
林公又往各州县详查,不外乎漕书舞弊、劣绅包漕、刁民抗欠三种情况。查了两个半月,回到苏州巡抚衙门,马上重新选委干员,先将常熟、昭文两县及太仓州知县知州调省另候任用。让新任知县知州将常熟的蔡、浦两举人,逮捕解省,由林公自己亲自“奏革功名,按律重办”;太仓漕书苏梅生也被新任知州拿问解省,“微加鞫讯,得供后定以流罪”。那些被私下收买的地区,重新委任管理者。其他各州县也各派委员前往督察查办。
品析:
关于漕粮及时征缴纳税之规,《大清律例》也有明确且详细的规定。如卷十一“户律”之“仓库上”条“收粮为限”款,就明确要按夏、秋既定时节收粮入库。其中“条例”又规定:“应纳钱粮以十分为率,欠至四分以下者,举人问革为民,贡监生员并黜革,杖六十……欠至十分以下者,举人问革为民,杖一百;贡监生员俱黜革,枷号两个月,杖一百。”又有“多收税粮斛面”款,“条例”中规定:如果有“欺凌官攒、或挟诈运纳军民财物者,杖罪以下于本处仓场门首枷号一个月发落,徒罪以上与再犯杖罪以下免其枷号,发附近充军,干系内外官员,题参交部议处。”又有“揽纳税粮”款规定:“凡揽纳他人税粮者,杖六十。著落本犯赴仓照所揽数纳足,再于犯人名下,照所纳数追罚一半人官。”
针对此案,蔡、浦两举人包揽漕赋,欠粮不完纳,还有漕书苏梅生舞弊私吞,受到革去功名、流放充军的惩处,是符合律法的。
江苏漕赋经林公一番整治,大有起色。林公深得道光皇帝器重,御笔亲书,升林公为湖广总督,迅赴新任处理要务。原来道光皇帝接到奏报,湖北监利粮书抗土闹局:监利县长江堤坝工程一向由官征民修,每年修土方六十余万,派征制钱六万余串,由该县签点董事,发给印单,收取土费。粮书、工书等人却经常用墨券私收,以致董事受到牵累,无法完工。更有库总六人,狼狈为奸,被控未结案。之前朝廷曾派干员到监利,设立总局收土,并公举诚实、正派的董事八人和领修人数十人,分段赶修,一切事宜,不假手吏胥,居民也踊跃赴工。那些贪婪书吏看无利可图,千方百计把持刁难,不许民工赴总局完工,以致一年所收土费不及三万串,而剩余的钱则被蠹虫书吏中饱私囊。更恶劣的是,库总龚绍绪勾结粮书萧之桐,纠众抗土闹局,殴辱董事秦祖恩,该县县令却不加究办。七月十五日,县令公出,有人又连夜聚众千余人,拆毁总局,劫夺册券,局中银钱衣服被抢劫一空,还殴伤了董事周超伯等多人。该县县令邓兰薰,仅拿办粮书张良佐一人,略加薄惩。而且荆州江水虽未大涨,但因蠹书张良佐等人潜往刨毁堤工,导致溃决二十余丈,淹没了毛老等一百四十三圩,下游的沔阳、汉阳等地皆受其害。道光皇帝令林公到任后,迅速查明复奏。
林公不敢怠慢,委派知府但明伦、会同前总督委任的通判刘万庆分别严查。查明的结果与上报给道光帝的不完全相符。其真实情形是:
朱三工江堤地处监利县城七十里,上年七月十五午刻,江水爆发,堤坝渗漏过水,以致冲溃,并非人为私下刨毁。
监利县令邓兰薰勤勉认真,每次出巡堤防,马夫及饭食都是自给,没有摊派之累。且总局制度也是出自他的主张。因地方辽阔,总局难以催收,所以在各乡分设散局五处,龚绍绪作为粮书签点库总,一身不能兼顾,遂令族弟龚绍琨冒顶粮书,私收土钱六十串未缴,粮书邓培元亦收土钱四千八百文未缴。
毛家口散局董事秦祖恩因粮书萧之桐承催十四年旧欠费钱不缴,命雇工朱正榜、曾祥等人将萧之桐锁拿到局,逼缴欠费。萧之桐的兄长萧之棣,及邻居黄海儿等人不服,赶到局里争闹,并将朱正榜殴伤。秦祖恩赴县控诉,饬提萧之桐到县,逼催所欠土费,缴清后释放。缉拿到黄海儿,他却不认殴伤,县里也就未曾严办。这是所谓毁局伤人的真实情况。
而朱三工江堤渗漏,该县县令邓兰薰闻讯赶往,抢护不及,以致溃决,确实无人私自刨毁堤防。
另有粮书张良佐、民人李先怀、朱德顺等五六人,声称田墓被淹,赴总局吵闹,殴伤董事周超伯和伙夫屈斯文等人。周超伯以毁局抢夺罪告到县衙,拿获张良佐,因人证未齐,羁押待质。这是溃堤毁局的实在情形。
林公据以上事实将相关人等饬提到省,亲自严讯,获得了更详尽的真实情况,并据实将拟罪意见呈奏朝廷:
龚绍绪充当书吏,竟敢诡列卯名(注:即指私列公职人员),侵吞土方钱至六千串,实属玩法已极,应比照蠹役诈赃十两以上例拟罪,发往极边充军;粮书邓培元、吴德润私收土费四千、三千串不等,在官人役,未便因其先侵后吐,宽免置议,应照蠹役诈赃一两至五两例,各杖一百,枷号一月;张良佐、李光怀、朱德顺、萧之棣、黄海儿等。到局滋闹,均应照律杖八十;龚经伸、龚经辉等,随同喧嚷,应照律笞四十,均已分别发落。革员秦祖恩充当散局董事,因粮书萧之桐催费不力,令雇工朱正榜擅用铁链锁拿之桐,殊属妄为,应请照违制律杖一百,革去从九品职衔;朱正榜与曾祥不应听从锁拿,应于秦祖恩罪上减一等,各杖九十;周超伯等因溃堤赴险无及,已据禀退,毋庸置议;监利县邓兰薰虽无得规徇纵情事,唯粮书侵收土费,失于觉察;朱三工溃口,虽已培修,而抢险截流等用项,仍于续征土费内开销,殊属非是,应请将监利县邓兰薰即行撤任,以示惩儆。
隔了十几天,皇上朱批就到了,如议办理。
品析:
从上面林公拟罪看,的确是铁面无私的。特别是监利县县令邓兰薰可谓敬业,没有贪赃枉法之事,但对于粮书侵吞土费有失察之责,又对于抢险应急的款项措置不当,所以被革职。应当说,处罚是较为严厉的。
颇耐人品味的是,秦祖恩为催拖欠土费,将粮书萧之桐私下用铁链锁拿,本属为了公事,但用了私刑,算是擅自拘捕,越权滥刑。按违制律杖一百,还被革职。而雇工朱正榜、曾祥是受秦祖恩指使,用铁锁拿人,虽然他还被黄海儿等殴伤,但也被惩处,参照秦祖恩的罪减一等,杖九十。说明林公能辨明是非,功过分明,按律办案。
贪赃的粮书龚绍绪、邓培元、吴德润等人,按诈赃数量分级拟罪,或充军或受杖刑和枷号一月,倒是清楚明白。对照《大清律例》卷三十一“刑律”之“受赃”条“官吏受财”款中,有“条例”规定:“凡衙门蠹役,恐吓索诈十两以上者,发边卫充军。” 像粮书龚绍绪即被判“比照蠹役诈赃十两以上例拟罪,发往极边充军”,说明林公对大清律令之谙熟,适用精准,法度严谨。
《大清律例》卷三十九“工律”之“河防”条中有“盗决河防”款“条例”规定:“有干漕河禁例,军、民俱发边卫充军。其闸官人等,用草阁闸板,盗泄水利,串同取财,犯该徒罪以上,亦照前问遣。”又有“失时不修堤防”款中“条例”规定:“河工承修各员采办料物,如有奸民串保领银,侵分入己,以致亏帑误工,该总河将承办官参究;仍将亏帑奸民发该州、县严查追比,倘有徇纵等情,亦即查参,交部议处。” 对照此案,在对长江监利段的堤防及时整修和防止蠹役贪腐上,林公拟就的处罚是符合大清律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