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私下再嫁,倍偿负荆
第四节 私下再嫁,倍偿负荆
《蓝公案》第十五则《三山王多口》:
村民陈阿功以急究女命告称:自己女儿勤娘嫁给邻乡林阿仲为妻,婆婆许氏憎恶勤娘家贫,素来苛刻待之。九月十三,自己去家探望女儿,发现女儿不见了,不知是被婆家打死还是另行拐卖他嫁了。
陈阿功家贫,自女儿勤娘嫁到邻乡后,勤娘借故时常回娘家。一日,陈阿功让勤娘仅十岁的弟弟陈阿居送姐姐回婆家,陈阿居只送到三山国庙离姐姐婆家还有几里地之处就返回自己家了。村民王阿盛见到陈阿居还过问了此事,算是证人。
蓝公经过提审林阿仲母亲许氏、陈阿功、证人王阿盛,以及陈阿居,有了心证:“此必系阿功立心不良,欲图改嫁,故藏匿耳。”但陈阿功矢口否认,“阿功刁悍,阿居幼小,皆难于刑讯”。于是蓝公巧借三山国王庙的“国王”之口,让嫌犯陈阿功供认了实情。
陈阿功供称:“为穷饿所驱,嫁在惠来县李姓者,聘金三两。愿鬻牛以赎之。”于是蓝公将陈阿功痛杖三十,戴枷于市。判令道:赎回了女儿再释放,赎不回就不放人。
于是陈阿功让其妻王氏前往惠来县赎人。李家很生气,要求加倍补偿财礼。王氏只好卖了牛,换了六两银赎回了勤娘。但勤娘的原夫林阿仲听说要花六两赎回,又对勤娘已经失节颇为在意,于是私下找到原岳母王氏商议,讨要那六两银给他另娶,而勤娘还是归李家。陈阿功被戴枷两个月,几乎毙命,后悔不已。
品析:
此案中有两个颇有意思的司法细节。
一是讲“阿功刁悍,阿居幼小,皆难以刑讯”。对于老弱幼小之人,历代法律都有明文规定,不得刑讯。从《唐律疏议》到《大清律例》皆如是。如《大清律例》“刑律”之“断狱”条之“老幼不拷讯”款规定:“及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若废疾者,并不合拷讯,皆据众证定罪。违者,以故失入人罪论。其于律得相容隐之人,及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若笃疾,皆不得令其为证,违者,笞五十。” 此案中,说“阿功刁悍”难以刑讯,是说陈阿功人品刁蛮,即使用刑讯之,未必能达到目的,而不是说陈阿功年岁过老,不合用刑。对于陈阿居,则是因“幼小”,才年方十岁,完全属于不合用刑及允许因亲属之故相为容隐的年龄。所以用“难以刑讯”表述,法律适用可谓是专业和到位的。
二是将一女二嫁,而受骗方李家要求加倍偿还财礼。同时,前夫发现财礼加倍,自己的女人又被另嫁,嫌其“失节”,于是私下找原岳父家商议,“得金更娶,而勤娘仍归李矣”。是否合律?
此案中,主要涉及的是陈阿功嫌弃亲家太穷,故而有意诈称女儿失踪,实则是将女儿另嫁,以谋取聘礼。对于这种“重婚”罪,历代律令都有明文规定。如《大清律例》卷十“户律”之“婚姻”条之“男女婚姻”款中规定:“若再许他人,未成婚者,女家主婚人杖七十;已成婚者,杖八十。后定娶者知情,主婚人与女家同罪,财礼入官;不知者,不坐,追还财礼。给后定娶之人。女归前夫。前夫不愿者,倍追财礼给还,其女仍从后夫。男家悔而再聘者,罪亦如之,仍令娶前女,后聘听其别嫁。不追财礼。” 按大清法律规定对照此案,李家不知道陈阿功嫁女是另嫁,当陈阿功让其妻王氏来赎回女儿时,非常生气,提出“倍偿财礼”,这一要求显然是合法的。但后来,前夫听说财礼加倍,又嫌弃妻子已经另嫁李家,提出将加倍的财礼给自己,妻子归后夫。这种“交易”,因前夫家不知前妻家会另嫁,所以,按律规定“前夫不愿者,倍追财礼给还,其女仍从后夫”,也有律令可循。只不过,这里的“倍追财礼”没有规定谁来出,由后娶其女的男家出,只要后夫愿意,女家也乐得其成。
《蓝公案》第十七则《忍心长舌》,说的也是因贫而另嫁卖女的案例。
故事说的是,林振龙的女儿林贤娘嫁给刘公喜十一年,生一子一女。某日刘公喜外出,回家不见了妻子,到岳父家也没有见到。刘公喜私下打探,知悉是岳母钟氏私下让儿子林开乔和人贩中介郭阿连将林贤娘及幼女另嫁卖到邻县惠来的甲子所李姓家。刘公喜气急,告诉了族人刘文实和一众同族,到林家要人,并毁坏林家田园里的薯芋。钟氏眼看无法退众,拿刀自划脖颈,大家惊骇而走。但钟氏只是受了轻伤,并无大碍。不想二十多天后,钟氏得了场重病死了。林家借机以刘文实主谋聚众行凶、逼杀钟氏为由告到官府,而告词后开列的元凶则是刘公喜。刘公喜也以林振龙拐卖另嫁妻子为由上告。
蓝公差人拘捕到郭阿连以及一干证人,反覆审讯林贤娘、郭阿连等人都“不实供,刑之不变”。林贤娘更是诬称自己的丈夫为私生子、没有固定居所、是个赌徒,不顾妻子无衣无食,自己是被刘文实、郭阿连等所卖。即使打脸二十、拶指、拷刑三十,林贤娘均“声色不动”。
而通过讯问刘公喜、刘文实,以及邻里、乡保,都证实刘公喜素来守本分,无丑行,以贸易为生,亦无赌博,室庐完固。孰是孰非已经了然。
在蓝公怒发冲冠、揭开真相之后,林贤娘乃服,说道:“并非与阿连有苟合,但连年饥馑,卖女者多,不只吾父母。”而林振龙、林开乔父子也承认把林贤娘和其幼女卖到了甲子所。蓝公命林家赎回林贤娘和幼女。
蓝公遂问刘公喜,是否还敢要这样的妻子。刘公喜连称“不敢”。“乃听归后夫”。“郭阿连按律枷杖,林开乔以母丧,故开一面之网。追聘礼,贫无可偿。劝刘公喜姑置之,勿以污秽之财,差及阿堵,使觇门第者,以为有不祥之气。而林振龙以年老姑宽。”
品析:
此案断罚也可谓情理相协。刘公喜不要林贤娘这种不贤之妻,所以听归给后夫。但因为原岳丈家贫,又死了岳母,所以蓝公劝刘公喜就不要追讨当初的聘礼了,免得以污秽之财玷污门第。林振龙因老迈、林开乔因母亲钟氏刚死尚在居丧时期,都得到了宽免。倒是专职贩卖人口的郭阿连没能幸免,被“按律枷杖”。对照《大清律例》卷二十五“刑律”之“贼盗下”条“略人略卖人”款规定,“若和同相诱,及相卖良人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为妻妾、子孙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被诱之人,减一等。” 郭阿连仅枷杖,还是属于相对轻判的,而林贤娘诬告自己的丈夫,也应按律“反坐”的,这里却没有判罚。林振龙因年迈,所以他转卖(转嫁)自己女儿和亲孙女的罪责得到了宽免。其根源都是因为家贫,由此可见蓝公判案的基本人道主义思想。
《蓝公案》第十五则《三山王多口》:
村民陈阿功以急究女命告称:自己女儿勤娘嫁给邻乡林阿仲为妻,婆婆许氏憎恶勤娘家贫,素来苛刻待之。九月十三,自己去家探望女儿,发现女儿不见了,不知是被婆家打死还是另行拐卖他嫁了。
陈阿功家贫,自女儿勤娘嫁到邻乡后,勤娘借故时常回娘家。一日,陈阿功让勤娘仅十岁的弟弟陈阿居送姐姐回婆家,陈阿居只送到三山国庙离姐姐婆家还有几里地之处就返回自己家了。村民王阿盛见到陈阿居还过问了此事,算是证人。
蓝公经过提审林阿仲母亲许氏、陈阿功、证人王阿盛,以及陈阿居,有了心证:“此必系阿功立心不良,欲图改嫁,故藏匿耳。”但陈阿功矢口否认,“阿功刁悍,阿居幼小,皆难于刑讯”。于是蓝公巧借三山国王庙的“国王”之口,让嫌犯陈阿功供认了实情。
陈阿功供称:“为穷饿所驱,嫁在惠来县李姓者,聘金三两。愿鬻牛以赎之。”于是蓝公将陈阿功痛杖三十,戴枷于市。判令道:赎回了女儿再释放,赎不回就不放人。
于是陈阿功让其妻王氏前往惠来县赎人。李家很生气,要求加倍补偿财礼。王氏只好卖了牛,换了六两银赎回了勤娘。但勤娘的原夫林阿仲听说要花六两赎回,又对勤娘已经失节颇为在意,于是私下找到原岳母王氏商议,讨要那六两银给他另娶,而勤娘还是归李家。陈阿功被戴枷两个月,几乎毙命,后悔不已。
品析:
此案中有两个颇有意思的司法细节。
一是讲“阿功刁悍,阿居幼小,皆难以刑讯”。对于老弱幼小之人,历代法律都有明文规定,不得刑讯。从《唐律疏议》到《大清律例》皆如是。如《大清律例》“刑律”之“断狱”条之“老幼不拷讯”款规定:“及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若废疾者,并不合拷讯,皆据众证定罪。违者,以故失入人罪论。其于律得相容隐之人,及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若笃疾,皆不得令其为证,违者,笞五十。” 此案中,说“阿功刁悍”难以刑讯,是说陈阿功人品刁蛮,即使用刑讯之,未必能达到目的,而不是说陈阿功年岁过老,不合用刑。对于陈阿居,则是因“幼小”,才年方十岁,完全属于不合用刑及允许因亲属之故相为容隐的年龄。所以用“难以刑讯”表述,法律适用可谓是专业和到位的。
二是将一女二嫁,而受骗方李家要求加倍偿还财礼。同时,前夫发现财礼加倍,自己的女人又被另嫁,嫌其“失节”,于是私下找原岳父家商议,“得金更娶,而勤娘仍归李矣”。是否合律?
此案中,主要涉及的是陈阿功嫌弃亲家太穷,故而有意诈称女儿失踪,实则是将女儿另嫁,以谋取聘礼。对于这种“重婚”罪,历代律令都有明文规定。如《大清律例》卷十“户律”之“婚姻”条之“男女婚姻”款中规定:“若再许他人,未成婚者,女家主婚人杖七十;已成婚者,杖八十。后定娶者知情,主婚人与女家同罪,财礼入官;不知者,不坐,追还财礼。给后定娶之人。女归前夫。前夫不愿者,倍追财礼给还,其女仍从后夫。男家悔而再聘者,罪亦如之,仍令娶前女,后聘听其别嫁。不追财礼。” 按大清法律规定对照此案,李家不知道陈阿功嫁女是另嫁,当陈阿功让其妻王氏来赎回女儿时,非常生气,提出“倍偿财礼”,这一要求显然是合法的。但后来,前夫听说财礼加倍,又嫌弃妻子已经另嫁李家,提出将加倍的财礼给自己,妻子归后夫。这种“交易”,因前夫家不知前妻家会另嫁,所以,按律规定“前夫不愿者,倍追财礼给还,其女仍从后夫”,也有律令可循。只不过,这里的“倍追财礼”没有规定谁来出,由后娶其女的男家出,只要后夫愿意,女家也乐得其成。
《蓝公案》第十七则《忍心长舌》,说的也是因贫而另嫁卖女的案例。
故事说的是,林振龙的女儿林贤娘嫁给刘公喜十一年,生一子一女。某日刘公喜外出,回家不见了妻子,到岳父家也没有见到。刘公喜私下打探,知悉是岳母钟氏私下让儿子林开乔和人贩中介郭阿连将林贤娘及幼女另嫁卖到邻县惠来的甲子所李姓家。刘公喜气急,告诉了族人刘文实和一众同族,到林家要人,并毁坏林家田园里的薯芋。钟氏眼看无法退众,拿刀自划脖颈,大家惊骇而走。但钟氏只是受了轻伤,并无大碍。不想二十多天后,钟氏得了场重病死了。林家借机以刘文实主谋聚众行凶、逼杀钟氏为由告到官府,而告词后开列的元凶则是刘公喜。刘公喜也以林振龙拐卖另嫁妻子为由上告。
蓝公差人拘捕到郭阿连以及一干证人,反覆审讯林贤娘、郭阿连等人都“不实供,刑之不变”。林贤娘更是诬称自己的丈夫为私生子、没有固定居所、是个赌徒,不顾妻子无衣无食,自己是被刘文实、郭阿连等所卖。即使打脸二十、拶指、拷刑三十,林贤娘均“声色不动”。
而通过讯问刘公喜、刘文实,以及邻里、乡保,都证实刘公喜素来守本分,无丑行,以贸易为生,亦无赌博,室庐完固。孰是孰非已经了然。
在蓝公怒发冲冠、揭开真相之后,林贤娘乃服,说道:“并非与阿连有苟合,但连年饥馑,卖女者多,不只吾父母。”而林振龙、林开乔父子也承认把林贤娘和其幼女卖到了甲子所。蓝公命林家赎回林贤娘和幼女。
蓝公遂问刘公喜,是否还敢要这样的妻子。刘公喜连称“不敢”。“乃听归后夫”。“郭阿连按律枷杖,林开乔以母丧,故开一面之网。追聘礼,贫无可偿。劝刘公喜姑置之,勿以污秽之财,差及阿堵,使觇门第者,以为有不祥之气。而林振龙以年老姑宽。”
品析:
此案断罚也可谓情理相协。刘公喜不要林贤娘这种不贤之妻,所以听归给后夫。但因为原岳丈家贫,又死了岳母,所以蓝公劝刘公喜就不要追讨当初的聘礼了,免得以污秽之财玷污门第。林振龙因老迈、林开乔因母亲钟氏刚死尚在居丧时期,都得到了宽免。倒是专职贩卖人口的郭阿连没能幸免,被“按律枷杖”。对照《大清律例》卷二十五“刑律”之“贼盗下”条“略人略卖人”款规定,“若和同相诱,及相卖良人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为妻妾、子孙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被诱之人,减一等。” 郭阿连仅枷杖,还是属于相对轻判的,而林贤娘诬告自己的丈夫,也应按律“反坐”的,这里却没有判罚。林振龙因年迈,所以他转卖(转嫁)自己女儿和亲孙女的罪责得到了宽免。其根源都是因为家贫,由此可见蓝公判案的基本人道主义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