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亲族纷争,和息为贵
第二节 亲族纷争,和息为贵
《蓝公案》第六则《没字词》说的是亲戚之间因田产和赡养起的纠纷处理。案情不复杂,但却反映了清代民间户田民事纠纷的真实场景。
话说,一日蓝公在衙门仪门外见一少妇与老妪跪在大门远处,头顶一片楮树叶(楮树可造纸,古代代指状子),却没有字。让衙役去问,是要告状,但却不识字。蓝公让衙役破例收了楮树叶,问,如果有冤屈,为何不直接书写成诉状呢?答:“不识字,又短于财,代书者为李阿梅所阻,莫我肯代。”
蓝公受理了案件。老妪郑氏已经八十六岁,少妇刘氏,乃郑氏寡媳。蓝公讯问所告案情。郑氏诉说,儿子李阿梓,去年十二月初五被族人李阿梅逼死。本来想来报官,李阿梅恳求族人中的监生李晨等人劝说不要诉讼,许诺代为安葬,又给房屋居住,还赡养其老幼。结果才九个月,李阿梅就变卦了。自己和儿媳求诉族里监生李晨等人,都互相推诿,没有办法才来告官。
蓝公斥责说,“人命至重,汝不应私和”。遂派人将李阿梅拘到案。初时李阿梅巧言抵赖,经蓝公一番严辞加情理的讯问,李阿梅才吐露了实情。原来李阿梓是李阿梅从兄之子,去年十二月向李阿梅索求田价,李阿梅不依,李阿梓就自寻短见,服毒自杀了。李阿梅央求了族人李晨、李尚等说合,还给了郑氏十二两银,还将旧日十五两借据也收回,并许诺为其养老。
郑氏上诉道,原先李阿梅答应给两间房屋,赡养一年的。后来却拆去了房角之瓦,离一年还差四个月呢。为何如此昧了良心?
李阿梅回应,房瓦是大风吹掉的,自己会再给整修好,还是会让婆媳居住;以后每月给米一石,但四个月满一年后,则“不干我事”。郑氏、刘氏都说可以。
一个亲戚间的纠纷就这样和解了。
蓝公如此下判:“李阿梅应加刑责,以儆无良,惩欺诳。姑念片言一折,辄自服罪,据实输情,如约补过。此亦非甚顽梗不化之民也。从宽,令其修屋、给米,免行笞杖,以全亲亲之谊。俱各和好如初。”“郑氏、刘氏皆大悦。李阿梅亦欢欣叩首,转身吐舌而去。”
品析:
本案案情中,有若干细节值得探究。
一则,“代书者”被李阿梅所阻,说明清初为人代写词讼的职业代书者群体已经形成。正像上述引述的《大清律例》中“教唆词讼”条所规定,要求各地方官培养官府所属的代书者,这从另一方面说明,社会上的代书者势力实在较大,逼得官府要去培养自己的人。
二则,蓝公责斥郑氏、刘氏,人命官司不应“私和”。对此,《大清律例》有着明文规定。如卷三十四“刑律”之“杂犯”条“私和公事”款规定:如果发现在官府层面,“凡私和公事,减犯人罪二等,罪止笞五十”。但如果是私和人命、奸情,各依本律。 即民间百姓私下和解人命、奸情是不算数的,还得按人命案、犯奸案的律法治罪。
三则,亲属之间发生纠纷,首先会找族内辈分高、有身份地位的族人,特别是族长等出面调解。如果调解不成,才会去官府呈告。此案正是族内监生李晨等人先出面不让郑氏去告人命官司,算和解了。但等事后李阿梅反悔,李晨等人互相推诿,郑氏婆媳才无奈告到了官府。
四则,看蓝公的判词。按理李阿梅“应加刑责”,因为他“逼死”人命,又反悔赡养,有霸凌和欺诓的言行。但经蓝公一番严辞相劝,李阿梅自己能够据实坦白,所以蓝公“从宽”处置,“免行笞杖”。从官府的角度看,更愿意“息讼”,特别是属于邻里族门之类的纠纷,“以全亲亲之谊”“俱各和好如初”。关于逼死人命,是要负责的。《大清律例》卷二十六“刑律”之“人命”条“威逼人致死”款规定:“凡因事户婚、田土、钱债之类,威逼人致自尽死者,杖一百。”
《蓝公案》第十一则《兄弟讼田》同样反映了互争家产过程中,族人作用的弱化。其讲述的是兄弟分居后互争父亲遗下的七亩田产,“亲族不能解,至相争讼”。此案非常典型地体现了蓝公断案的儒家思想,以德孝为本。蓝公通过给兄弟两人共系一条铁索,让两人同起居同饮食同便溺,令兄弟俩体会到两人骨肉不可相离的道理。蓝公又让兄弟俩都从自己所生的两个儿子中,只选择其中一人留下,以免日后也互争田产的方式,令兄弟俩及妻彻底悔悟。表示“永相和好,皆不爱田”。“于是族长陈德俊、陈朝义皆叩首称善教。”此案令人思考之处是,到了清代康、雍年间,家族的作用实际已经大大消解,族长的权力和权威,已经弱化甚至颇为无奈、无能为力了。调解当然是其主要职能,但如果当事各方不同意,似乎族长也已经无能为力,还得最终靠官府的父母官来裁夺。
《蓝公案》第六则《没字词》说的是亲戚之间因田产和赡养起的纠纷处理。案情不复杂,但却反映了清代民间户田民事纠纷的真实场景。
话说,一日蓝公在衙门仪门外见一少妇与老妪跪在大门远处,头顶一片楮树叶(楮树可造纸,古代代指状子),却没有字。让衙役去问,是要告状,但却不识字。蓝公让衙役破例收了楮树叶,问,如果有冤屈,为何不直接书写成诉状呢?答:“不识字,又短于财,代书者为李阿梅所阻,莫我肯代。”
蓝公受理了案件。老妪郑氏已经八十六岁,少妇刘氏,乃郑氏寡媳。蓝公讯问所告案情。郑氏诉说,儿子李阿梓,去年十二月初五被族人李阿梅逼死。本来想来报官,李阿梅恳求族人中的监生李晨等人劝说不要诉讼,许诺代为安葬,又给房屋居住,还赡养其老幼。结果才九个月,李阿梅就变卦了。自己和儿媳求诉族里监生李晨等人,都互相推诿,没有办法才来告官。
蓝公斥责说,“人命至重,汝不应私和”。遂派人将李阿梅拘到案。初时李阿梅巧言抵赖,经蓝公一番严辞加情理的讯问,李阿梅才吐露了实情。原来李阿梓是李阿梅从兄之子,去年十二月向李阿梅索求田价,李阿梅不依,李阿梓就自寻短见,服毒自杀了。李阿梅央求了族人李晨、李尚等说合,还给了郑氏十二两银,还将旧日十五两借据也收回,并许诺为其养老。
郑氏上诉道,原先李阿梅答应给两间房屋,赡养一年的。后来却拆去了房角之瓦,离一年还差四个月呢。为何如此昧了良心?
李阿梅回应,房瓦是大风吹掉的,自己会再给整修好,还是会让婆媳居住;以后每月给米一石,但四个月满一年后,则“不干我事”。郑氏、刘氏都说可以。
一个亲戚间的纠纷就这样和解了。
蓝公如此下判:“李阿梅应加刑责,以儆无良,惩欺诳。姑念片言一折,辄自服罪,据实输情,如约补过。此亦非甚顽梗不化之民也。从宽,令其修屋、给米,免行笞杖,以全亲亲之谊。俱各和好如初。”“郑氏、刘氏皆大悦。李阿梅亦欢欣叩首,转身吐舌而去。”
品析:
本案案情中,有若干细节值得探究。
一则,“代书者”被李阿梅所阻,说明清初为人代写词讼的职业代书者群体已经形成。正像上述引述的《大清律例》中“教唆词讼”条所规定,要求各地方官培养官府所属的代书者,这从另一方面说明,社会上的代书者势力实在较大,逼得官府要去培养自己的人。
二则,蓝公责斥郑氏、刘氏,人命官司不应“私和”。对此,《大清律例》有着明文规定。如卷三十四“刑律”之“杂犯”条“私和公事”款规定:如果发现在官府层面,“凡私和公事,减犯人罪二等,罪止笞五十”。但如果是私和人命、奸情,各依本律。 即民间百姓私下和解人命、奸情是不算数的,还得按人命案、犯奸案的律法治罪。
三则,亲属之间发生纠纷,首先会找族内辈分高、有身份地位的族人,特别是族长等出面调解。如果调解不成,才会去官府呈告。此案正是族内监生李晨等人先出面不让郑氏去告人命官司,算和解了。但等事后李阿梅反悔,李晨等人互相推诿,郑氏婆媳才无奈告到了官府。
四则,看蓝公的判词。按理李阿梅“应加刑责”,因为他“逼死”人命,又反悔赡养,有霸凌和欺诓的言行。但经蓝公一番严辞相劝,李阿梅自己能够据实坦白,所以蓝公“从宽”处置,“免行笞杖”。从官府的角度看,更愿意“息讼”,特别是属于邻里族门之类的纠纷,“以全亲亲之谊”“俱各和好如初”。关于逼死人命,是要负责的。《大清律例》卷二十六“刑律”之“人命”条“威逼人致死”款规定:“凡因事户婚、田土、钱债之类,威逼人致自尽死者,杖一百。”
《蓝公案》第十一则《兄弟讼田》同样反映了互争家产过程中,族人作用的弱化。其讲述的是兄弟分居后互争父亲遗下的七亩田产,“亲族不能解,至相争讼”。此案非常典型地体现了蓝公断案的儒家思想,以德孝为本。蓝公通过给兄弟两人共系一条铁索,让两人同起居同饮食同便溺,令兄弟俩体会到两人骨肉不可相离的道理。蓝公又让兄弟俩都从自己所生的两个儿子中,只选择其中一人留下,以免日后也互争田产的方式,令兄弟俩及妻彻底悔悟。表示“永相和好,皆不爱田”。“于是族长陈德俊、陈朝义皆叩首称善教。”此案令人思考之处是,到了清代康、雍年间,家族的作用实际已经大大消解,族长的权力和权威,已经弱化甚至颇为无奈、无能为力了。调解当然是其主要职能,但如果当事各方不同意,似乎族长也已经无能为力,还得最终靠官府的父母官来裁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