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婚变”凸显社会细胞分化问题
第四章
“三言二拍”中的法文化认知
“三言”,即明代冯梦龙所编刊之《古今小说》(后又称《喻世明言》)、《警世通言》和《醒世恒言》,“二拍”,即明代凌初所著《拍案惊奇》和《二刻拍案惊奇》。其中,冯氏所编刊、润色乃至创作的“三言”是宋、元、明以来所广泛流传下来的话本小说的选集,“二拍”则是中国文学史上第一部由作家独立创制的话本小说集。“三言二拍”特别是“二拍”因其“话本”的白话特点,不仅所涉题材广泛丰富,而且贴近世俗市井人情,展现了宋、元、明尤其是明代中后期生动且深刻的政治经济、社会风情,为今天我们研究明代社会经济等诸种状况提供了鲜活的素材。“三言二拍”每种小说各四十卷,共计二百篇,所涉及的题材,至少有三分之一以上,有的甚至达到或超过二分之一的篇什描绘了形形色色的刑事诉讼案件,或以整个案件前后发展变化为主轴,或个中涉及争讼或官府办案审理情节。概括来看,涉及的官司大体两类即冤案、奇案,细分则涵盖谋杀、贼盗、婚姻、遗产、田产、奸情以及僧道术士犯案,等等。尽管是以小说的形式展现案件的情节发展故事,但较为精细地呈现了每个案件发生、报案、破案、取证、审讯、对质及判决的过程,也反映了那个时代普通士子、民众对朝廷的司法制度、法律条文以及法律意识的认知情形,因此,从中可以管窥明代及其前朝的法律制度在民间的实际执行状况,从唐到宋、明中华法文化的演进与承继脉络。由于两位作者自身具有基层一线的司法任职履历,其叙述的案情审断程序到断案依据,有相当程度的可信度,因此说,“三言二拍”是一个极为难得的中华传统法文化的解剖文本。
“三言”的作者冯梦龙(1574年—1646年),是明代伟大的通俗文学家、戏曲家。他早年屡试科举不中,颇为落魄,曾以私塾先生为生。明末天启元年(1621年),宦游在外,后又因言论得罪上司,返归乡里。天启六年(1627年),受阉党逮捕周顺昌案牵累,冯梦龙也受到波及。由此,冯梦龙发愤著书,完成《喻世明言》(《古今小说》)、《警世通言》和《醒世恒言》的编选、改纂,以及《古今谭概》《太平广记钞》《智囊》《情史》《太霞新奏》等的评纂工作。崇祯三年(1630年)方获得贡生,得任丹徒县训导,后升任福建寿宁县知县。任职期间,他“政简刑清,首尚文学”(康熙《寿宁县志·循吏传》),曾编修《寿宁待志》,任满归隐乡里。晚年仍孜孜不倦,继续从事小说创作和戏曲整理研究工作。清兵南下,他迁徙辗转于浙闽之间,刊行《中兴伟略》诸书,宣传抗清。隆武二年即清顺治三年(1646年)春忧愤而死,又一说是被清兵所杀。
“二拍”的作者为凌初(1580年—1644年),据《浙江通志》介绍,凌家祖上世代为官。到其父叔辈方始从事编刻,成为当时颇负盛名的书刻家。凌初出身于官宦家庭,但直到12岁才入学补弟子员(县学生),后屡试不中。18岁补廪膳生,五次中副车(乡试的副榜贡生),由此郁郁不得志。和“三言”作者冯梦龙命运颇为相似,皆以科场不顺,最后转向著书。直到崇祯七年(1634年),55岁的他以副贡选任上海县丞,管理海防事务,任职期间清理盐场积弊,颇得清誉。崇祯十五年(1642年),他被擢升为徐州通判并分署房村,这一官职正是办案审理的专职官员。崇祯十七年(1644年),李自成农民军围攻徐州,凌初在房村被李自成军包围,拒绝投降,忧愤呕血而死,享年65岁。
两位作者其生卒年代、出生背景、个人遭际均很相近,特别是均担任过基层地方官员,冯梦龙任过知县,凌初当过通判,都直接处于地方社情民风案情审理的第一线,对明代职官制度、司法制度、大明律令等,均有深入的了解和切身的实践;而广泛收集文史资料、勤于著述的志向,又确保了两人所编著的作品,在史料和事实等方面有相当的可信度和贴近性。例如,在“三言二拍”中的涉案故事中,有大量破案、取证、庭审、依律令断案过程的具体描述,包括合同、状词、判词等的详细记载。《大明律》卷第三“吏律二”即有“讲读律令”款的规定,要求官员要能熟读了解律令,并接受年度的考核,不合格的将受到处罚,以此推论,两人在法律基本常识和实践上,是知识渊博和经验丰富的。小说中虽多是故事情节,但可以相信,以两人从事过的官宦生涯论,小说涉及的律法条文、典章、刑狱制度有很高的真切性。其描绘传导出的当时民众对待涉讼、争讼的做法与态度,也应当是较为真实的写照。
第一节 “婚变”凸显社会细胞分化问题
从小说所描绘篇什和涉讼情况看,明末中国社会在宗法礼教、婚姻关系、社会组织结构等方面已经出现松弛、分化的趋向。
在“三言二拍” 二百卷小说中,可以看到,明末中国城镇家庭结构正在趋于分化、消解,单个家庭独门分院分立过日子成为常态,而大家族几世同堂情况所述较少。许多情形是只生一子或一女,或无子女,或寡居过日,因而小说中大量涉及分家分产而引起纠纷乃至诉讼的情形,而家族、亲族介入的作用呈现式微现象。小说中描述的绝大多数情节是请亲族作为遗产分割的见证人而不是主持人;发案、告官也多是以邻里见证、陪同、帮衬为主。而封建礼法的约束,对待男女婚姻的态度大为松弛。小说中有大量悔婚、退婚、骗婚的案件,男女因私定终身产生私情、私奔乃至奸情的故事数量也相当可观。在封建社会特别讲究礼法孝道,历代律令包括《大明律》明载“十恶”之一的“不孝”“不睦”之罪均要严惩的背景下,“三言二拍”中却仍有不少有伤风化、不孝悖情的实例。
如《拍案惊奇》卷十《韩秀才乘乱聘娇妻,吴太守怜才主姻薄》,讲的是明朝正德年间浙江台州府天台县一韩姓秀才,“父母双亡,也无兄弟,只是一身”。后嘉靖帝登基,民间误传要选秀,有女儿的人家怕女儿被选入宫耽误一生,都急急忙忙要聘嫁。一开典当行的富家主金朝奉主动要求嫁女给韩秀才,后又悔婚,私下与徽州来的亲戚程朝奉商议,密谋一计主动告官,以程告金说原先就将女儿许给程的,后金又许给了韩秀才,要求官府解除金家与韩秀才的婚约。结果被吴太守识破,杖责了金、程和作伪证的诸人,将金女判给了家贫的韩秀才。此案是众多悔婚、骗婚中的故事之一,较有典型性。其中还有婚约、状词、判词等。
《醒世恒言》卷七《钱秀才错占凤凰俦》,是另一则骗婚的故事。苏州府吴江县一秀士姓钱名青,“钱出家世书香,产微业薄,不幸父母早丧,愈加零替。所以年当弱冠,无力娶妻”。而寄宿在表兄家。表兄姓顾,家里殷实,正赶上要去女方家相亲,怕因为自己相貌丑陋、才疏学浅,误了婚事,就私下强逼表弟钱秀才冒名顶替前往女方家,不想将错就错成就好事。临到成亲日,送亲队伍发觉不是前日来相亲的钱秀才而是丑陋的顾家表兄,两家争打起来,被县大尹当街撞见,拿到官府,结果县大尹爱惜钱秀才才貌,反成全了钱秀才,将新娘判给了钱秀才,而成地方美谈。
另一则流传更广的案例是《醒世恒言》卷八的《乔太守乱点鸳鸯谱》。故事讲的是因刘家男方病重,为冲喜而要求完婚。女方孙寡妇家怕误了女儿前程,故以女方之弟冒替姐姐出嫁,结果却与男方家小女成就好事。事发牵涉四家已许婚配的男女双方告官。乔太守也不以律断,而是成人之美,调剂周全,美满了各方姻缘。这里,女方家孙寡妇也是丈夫早逝,遗下一对儿女,与一个养娘度日,家庭结构也非常简单,遇到官司也没有其他亲属可以帮衬出头。
品析:
关于悔婚骗婚,《大明律》卷第六“户律三”之“婚姻”条“男女婚姻”款,明载要双方了解清楚情况后再订婚约,而“凡男女定婚之初,若有疾残、老幼、庶出、过房、乞养者,务要两家明白通知,各从所愿,写立婚书,依礼聘嫁。若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笞五十”。“若为婚而女家妄冒者,杖八十,追还财礼。男家妄冒者,加一等,不追财礼。”
但实际上,官府判决却常依情理而灵活处置,当然,需符合礼教、人伦,“成人之美”“有情人终成眷属”的理念在其中起到了主要的作用。如《乔太守乱点鸳鸯谱》一案,乔太守亲拟写判词道:“弟代姊嫁,姑伴嫂眠。爱女爱子,情在理中。”“相悦成婚,礼以义起。所厚者薄,事可权宜。”可见,在中国封建社会,涉及婚姻人伦,也非常重视引礼入法和情理相协。“三言二拍”故事中还有不少因丈夫失踪、死亡而不悔婚或不愿屈从改嫁的贞节烈女的故事,都赢得了世人和作者的称颂。
“三言二拍”中的法文化认知
“三言”,即明代冯梦龙所编刊之《古今小说》(后又称《喻世明言》)、《警世通言》和《醒世恒言》,“二拍”,即明代凌初所著《拍案惊奇》和《二刻拍案惊奇》。其中,冯氏所编刊、润色乃至创作的“三言”是宋、元、明以来所广泛流传下来的话本小说的选集,“二拍”则是中国文学史上第一部由作家独立创制的话本小说集。“三言二拍”特别是“二拍”因其“话本”的白话特点,不仅所涉题材广泛丰富,而且贴近世俗市井人情,展现了宋、元、明尤其是明代中后期生动且深刻的政治经济、社会风情,为今天我们研究明代社会经济等诸种状况提供了鲜活的素材。“三言二拍”每种小说各四十卷,共计二百篇,所涉及的题材,至少有三分之一以上,有的甚至达到或超过二分之一的篇什描绘了形形色色的刑事诉讼案件,或以整个案件前后发展变化为主轴,或个中涉及争讼或官府办案审理情节。概括来看,涉及的官司大体两类即冤案、奇案,细分则涵盖谋杀、贼盗、婚姻、遗产、田产、奸情以及僧道术士犯案,等等。尽管是以小说的形式展现案件的情节发展故事,但较为精细地呈现了每个案件发生、报案、破案、取证、审讯、对质及判决的过程,也反映了那个时代普通士子、民众对朝廷的司法制度、法律条文以及法律意识的认知情形,因此,从中可以管窥明代及其前朝的法律制度在民间的实际执行状况,从唐到宋、明中华法文化的演进与承继脉络。由于两位作者自身具有基层一线的司法任职履历,其叙述的案情审断程序到断案依据,有相当程度的可信度,因此说,“三言二拍”是一个极为难得的中华传统法文化的解剖文本。
“三言”的作者冯梦龙(1574年—1646年),是明代伟大的通俗文学家、戏曲家。他早年屡试科举不中,颇为落魄,曾以私塾先生为生。明末天启元年(1621年),宦游在外,后又因言论得罪上司,返归乡里。天启六年(1627年),受阉党逮捕周顺昌案牵累,冯梦龙也受到波及。由此,冯梦龙发愤著书,完成《喻世明言》(《古今小说》)、《警世通言》和《醒世恒言》的编选、改纂,以及《古今谭概》《太平广记钞》《智囊》《情史》《太霞新奏》等的评纂工作。崇祯三年(1630年)方获得贡生,得任丹徒县训导,后升任福建寿宁县知县。任职期间,他“政简刑清,首尚文学”(康熙《寿宁县志·循吏传》),曾编修《寿宁待志》,任满归隐乡里。晚年仍孜孜不倦,继续从事小说创作和戏曲整理研究工作。清兵南下,他迁徙辗转于浙闽之间,刊行《中兴伟略》诸书,宣传抗清。隆武二年即清顺治三年(1646年)春忧愤而死,又一说是被清兵所杀。
“二拍”的作者为凌初(1580年—1644年),据《浙江通志》介绍,凌家祖上世代为官。到其父叔辈方始从事编刻,成为当时颇负盛名的书刻家。凌初出身于官宦家庭,但直到12岁才入学补弟子员(县学生),后屡试不中。18岁补廪膳生,五次中副车(乡试的副榜贡生),由此郁郁不得志。和“三言”作者冯梦龙命运颇为相似,皆以科场不顺,最后转向著书。直到崇祯七年(1634年),55岁的他以副贡选任上海县丞,管理海防事务,任职期间清理盐场积弊,颇得清誉。崇祯十五年(1642年),他被擢升为徐州通判并分署房村,这一官职正是办案审理的专职官员。崇祯十七年(1644年),李自成农民军围攻徐州,凌初在房村被李自成军包围,拒绝投降,忧愤呕血而死,享年65岁。
两位作者其生卒年代、出生背景、个人遭际均很相近,特别是均担任过基层地方官员,冯梦龙任过知县,凌初当过通判,都直接处于地方社情民风案情审理的第一线,对明代职官制度、司法制度、大明律令等,均有深入的了解和切身的实践;而广泛收集文史资料、勤于著述的志向,又确保了两人所编著的作品,在史料和事实等方面有相当的可信度和贴近性。例如,在“三言二拍”中的涉案故事中,有大量破案、取证、庭审、依律令断案过程的具体描述,包括合同、状词、判词等的详细记载。《大明律》卷第三“吏律二”即有“讲读律令”款的规定,要求官员要能熟读了解律令,并接受年度的考核,不合格的将受到处罚,以此推论,两人在法律基本常识和实践上,是知识渊博和经验丰富的。小说中虽多是故事情节,但可以相信,以两人从事过的官宦生涯论,小说涉及的律法条文、典章、刑狱制度有很高的真切性。其描绘传导出的当时民众对待涉讼、争讼的做法与态度,也应当是较为真实的写照。
第一节 “婚变”凸显社会细胞分化问题
从小说所描绘篇什和涉讼情况看,明末中国社会在宗法礼教、婚姻关系、社会组织结构等方面已经出现松弛、分化的趋向。
在“三言二拍” 二百卷小说中,可以看到,明末中国城镇家庭结构正在趋于分化、消解,单个家庭独门分院分立过日子成为常态,而大家族几世同堂情况所述较少。许多情形是只生一子或一女,或无子女,或寡居过日,因而小说中大量涉及分家分产而引起纠纷乃至诉讼的情形,而家族、亲族介入的作用呈现式微现象。小说中描述的绝大多数情节是请亲族作为遗产分割的见证人而不是主持人;发案、告官也多是以邻里见证、陪同、帮衬为主。而封建礼法的约束,对待男女婚姻的态度大为松弛。小说中有大量悔婚、退婚、骗婚的案件,男女因私定终身产生私情、私奔乃至奸情的故事数量也相当可观。在封建社会特别讲究礼法孝道,历代律令包括《大明律》明载“十恶”之一的“不孝”“不睦”之罪均要严惩的背景下,“三言二拍”中却仍有不少有伤风化、不孝悖情的实例。
如《拍案惊奇》卷十《韩秀才乘乱聘娇妻,吴太守怜才主姻薄》,讲的是明朝正德年间浙江台州府天台县一韩姓秀才,“父母双亡,也无兄弟,只是一身”。后嘉靖帝登基,民间误传要选秀,有女儿的人家怕女儿被选入宫耽误一生,都急急忙忙要聘嫁。一开典当行的富家主金朝奉主动要求嫁女给韩秀才,后又悔婚,私下与徽州来的亲戚程朝奉商议,密谋一计主动告官,以程告金说原先就将女儿许给程的,后金又许给了韩秀才,要求官府解除金家与韩秀才的婚约。结果被吴太守识破,杖责了金、程和作伪证的诸人,将金女判给了家贫的韩秀才。此案是众多悔婚、骗婚中的故事之一,较有典型性。其中还有婚约、状词、判词等。
《醒世恒言》卷七《钱秀才错占凤凰俦》,是另一则骗婚的故事。苏州府吴江县一秀士姓钱名青,“钱出家世书香,产微业薄,不幸父母早丧,愈加零替。所以年当弱冠,无力娶妻”。而寄宿在表兄家。表兄姓顾,家里殷实,正赶上要去女方家相亲,怕因为自己相貌丑陋、才疏学浅,误了婚事,就私下强逼表弟钱秀才冒名顶替前往女方家,不想将错就错成就好事。临到成亲日,送亲队伍发觉不是前日来相亲的钱秀才而是丑陋的顾家表兄,两家争打起来,被县大尹当街撞见,拿到官府,结果县大尹爱惜钱秀才才貌,反成全了钱秀才,将新娘判给了钱秀才,而成地方美谈。
另一则流传更广的案例是《醒世恒言》卷八的《乔太守乱点鸳鸯谱》。故事讲的是因刘家男方病重,为冲喜而要求完婚。女方孙寡妇家怕误了女儿前程,故以女方之弟冒替姐姐出嫁,结果却与男方家小女成就好事。事发牵涉四家已许婚配的男女双方告官。乔太守也不以律断,而是成人之美,调剂周全,美满了各方姻缘。这里,女方家孙寡妇也是丈夫早逝,遗下一对儿女,与一个养娘度日,家庭结构也非常简单,遇到官司也没有其他亲属可以帮衬出头。
品析:
关于悔婚骗婚,《大明律》卷第六“户律三”之“婚姻”条“男女婚姻”款,明载要双方了解清楚情况后再订婚约,而“凡男女定婚之初,若有疾残、老幼、庶出、过房、乞养者,务要两家明白通知,各从所愿,写立婚书,依礼聘嫁。若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笞五十”。“若为婚而女家妄冒者,杖八十,追还财礼。男家妄冒者,加一等,不追财礼。”
但实际上,官府判决却常依情理而灵活处置,当然,需符合礼教、人伦,“成人之美”“有情人终成眷属”的理念在其中起到了主要的作用。如《乔太守乱点鸳鸯谱》一案,乔太守亲拟写判词道:“弟代姊嫁,姑伴嫂眠。爱女爱子,情在理中。”“相悦成婚,礼以义起。所厚者薄,事可权宜。”可见,在中国封建社会,涉及婚姻人伦,也非常重视引礼入法和情理相协。“三言二拍”故事中还有不少因丈夫失踪、死亡而不悔婚或不愿屈从改嫁的贞节烈女的故事,都赢得了世人和作者的称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