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依状受理,限期破案,古代官府也很“拼”
第七节 依状受理,限期破案,古代官府也很“拼”
历代刑律对依状受理均有明确规定。如在《唐律疏议》卷第二十九“断狱”条中,就有专条“依告状鞫狱”款规定:“诸鞫狱者,皆须依所告状鞫之。若于本状之外,别求他罪者,以故入人罪论。” 在《宋刑统》中第二十九“断狱律”中,也列出与唐律文句完全一致的规定。《大明律》中恢复了唐律单列“依告状鞫狱”条的体例,规定:“凡鞫狱,须依所告本状推问。若于状外别求他事,摭拾人罪者,以故入人罪论。” 对比可见,与唐律大体相同。对官司诉讼报案时,必须要有诉状,否则不予受理。但有时,就算有状,但所告之事无厘头,也可以不予立案。《包公案》第七十二则《牌下土地》说的就是类似的事例。
该案讲的是郑州离城十五里王家村,有兄弟二人,常出外为商,在中州小张村五里牌遇到湖南来的郑才。因郑才随身带十斤银两,被王姓兄弟所杀,埋在五里牌下的松树下。两人怕带着巨额银两外出惹人注意,就将银两也埋在五里牌下。后来到外地经商一过就是六年,再来取时,发现银两不翼而飞了。两人懊恼不已,决定以失盗告到包公处。“包公当下看状,又没个对头,只说五里牌偷盗,想此二人必是狂夫,不准他状子。王家兄弟啼哭不肯去。包公道:‘限一个月,总须要寻个着落与你。’兄弟乃去。”这个案子包公不准状,是因为没有干证,也无由头,所以无法立案。
又过了月余,王家兄弟又来陈诉。包公只得差遣公差陈青以省亲之名去捉五里牌。陈青质疑,五里牌又不是人如何追得。包公大怒,“官中文引,你若推托不去,即问你违限的罪”。
陈青到五里牌探访,夜里梦到一老人自称五里牌下土地,告诉其王家兄弟杀人谋财之事。次日,陈青掘开松树下果然见到尸骨,以及银子十斤。此案遂告破。
此案中,包公初始不准状子是因为单凭王家兄弟口述,而无证人证据,故而不准。关于状告不受理,《宋刑统》中并未单列条款,而在《大明律》《大清律例》中则予以明确单列。如《大明律》“刑律五”之“状告不受理”条规定:“凡告谋反叛逆,官司不即受理掩捕者,杖一百,徒三年;以致聚众作乱,攻陷城池及劫掠人民者,斩。若告恶逆不受理者,杖一百;告杀人及强盗不受理者,杖八十;斗殴、婚姻、田宅等事不受理者,各见犯人罪二等。并罪止杖八十。” 此案王氏兄弟以失盗罪告诉,但因为没有证据、证人,无法立案,所以包公初始并不准告。但在王氏两兄弟啼哭哀告之下,还是接下了案子,并许诺一个月,“总要寻个着落与你”。包公也不过是有些敷衍之意。不想过了月余,王氏兄弟又来陈告,此时包公还真得不得不重视,苦思冥想之中得到冥冥启示,这才悄悄委派了陈青以省亲加公差名义前往五里牌。
关于追捕盗贼办案的限期,《唐律疏议》《宋刑统》没有单列的条款,而主要侧重“捕亡律”中“将吏追捕罪人”的规定,主要指向的是罪人逃亡,将吏要及时追捕之。如《宋刑统》第二十八卷“捕亡律”之“将吏追捕罪人”条规定:“三十日内能自捕得罪人,获半以上;虽不得半,但所获者最重,皆除其罪。” 否则,将追究其责任。而到了《大明律》之“刑律十”“捕亡律”中“盗贼捕限”就有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凡捕强窃盗贼,以事发日为始,当该应捕弓兵,一月不获强盗者,笞二十;两月,笞三十;三月,笞四十;捕盗官罚俸钱两月。弓兵一月不获窃盗者,笞一十;两月,笞二十;三月,笞三十;捕盗官罚俸钱一月。限内获贼及半者,免罪。若经隔二十日以上告官者,不拘捕限。捕杀人贼,与捕强盗限同。” 对照此案故事包公对王氏兄弟承诺:“限一个月,总须要寻个着落与你。”包括派公差陈青前往五里牌收集证据的期限等,案例情节描述得还是比较到位、准确的,可见作者(传述人)对宋、明律法还是基本掌握的。
第七十四则《石碑》,也出现包公不准状词的一幕。话说杭州府仁和县柴胜,外出到开封府东门外吴子琛旅店入驻卖布。不料,布匹被吴子琛的近邻夏日酷乘柴胜夜半酒醉而尽数盗去。柴胜怀疑是店主吴子琛串通盗贼所盗,吴子琛否认。柴胜就径直到包公府衙告状。“包公道:‘捉贼见赃,方好断理,今既无赃,如何可断?’不准状词。柴胜再三哀告,包公即将吴子琛当堂勘问,吴子琛辩说如前。包公即唤左右将柴胜、吴子琛收监。” 在此案中,因没有贼主,也没有见赃物,又没有证人,所以无法立案。但包公因经不起柴胜再三央求,才将柴胜和吴子琛都收监勘问。后来因查找到卖出的布匹,才将案件破获,夏日酷被判发边远充军。
历代刑律对依状受理均有明确规定。如在《唐律疏议》卷第二十九“断狱”条中,就有专条“依告状鞫狱”款规定:“诸鞫狱者,皆须依所告状鞫之。若于本状之外,别求他罪者,以故入人罪论。” 在《宋刑统》中第二十九“断狱律”中,也列出与唐律文句完全一致的规定。《大明律》中恢复了唐律单列“依告状鞫狱”条的体例,规定:“凡鞫狱,须依所告本状推问。若于状外别求他事,摭拾人罪者,以故入人罪论。” 对比可见,与唐律大体相同。对官司诉讼报案时,必须要有诉状,否则不予受理。但有时,就算有状,但所告之事无厘头,也可以不予立案。《包公案》第七十二则《牌下土地》说的就是类似的事例。
该案讲的是郑州离城十五里王家村,有兄弟二人,常出外为商,在中州小张村五里牌遇到湖南来的郑才。因郑才随身带十斤银两,被王姓兄弟所杀,埋在五里牌下的松树下。两人怕带着巨额银两外出惹人注意,就将银两也埋在五里牌下。后来到外地经商一过就是六年,再来取时,发现银两不翼而飞了。两人懊恼不已,决定以失盗告到包公处。“包公当下看状,又没个对头,只说五里牌偷盗,想此二人必是狂夫,不准他状子。王家兄弟啼哭不肯去。包公道:‘限一个月,总须要寻个着落与你。’兄弟乃去。”这个案子包公不准状,是因为没有干证,也无由头,所以无法立案。
又过了月余,王家兄弟又来陈诉。包公只得差遣公差陈青以省亲之名去捉五里牌。陈青质疑,五里牌又不是人如何追得。包公大怒,“官中文引,你若推托不去,即问你违限的罪”。
陈青到五里牌探访,夜里梦到一老人自称五里牌下土地,告诉其王家兄弟杀人谋财之事。次日,陈青掘开松树下果然见到尸骨,以及银子十斤。此案遂告破。
此案中,包公初始不准状子是因为单凭王家兄弟口述,而无证人证据,故而不准。关于状告不受理,《宋刑统》中并未单列条款,而在《大明律》《大清律例》中则予以明确单列。如《大明律》“刑律五”之“状告不受理”条规定:“凡告谋反叛逆,官司不即受理掩捕者,杖一百,徒三年;以致聚众作乱,攻陷城池及劫掠人民者,斩。若告恶逆不受理者,杖一百;告杀人及强盗不受理者,杖八十;斗殴、婚姻、田宅等事不受理者,各见犯人罪二等。并罪止杖八十。” 此案王氏兄弟以失盗罪告诉,但因为没有证据、证人,无法立案,所以包公初始并不准告。但在王氏两兄弟啼哭哀告之下,还是接下了案子,并许诺一个月,“总要寻个着落与你”。包公也不过是有些敷衍之意。不想过了月余,王氏兄弟又来陈告,此时包公还真得不得不重视,苦思冥想之中得到冥冥启示,这才悄悄委派了陈青以省亲加公差名义前往五里牌。
关于追捕盗贼办案的限期,《唐律疏议》《宋刑统》没有单列的条款,而主要侧重“捕亡律”中“将吏追捕罪人”的规定,主要指向的是罪人逃亡,将吏要及时追捕之。如《宋刑统》第二十八卷“捕亡律”之“将吏追捕罪人”条规定:“三十日内能自捕得罪人,获半以上;虽不得半,但所获者最重,皆除其罪。” 否则,将追究其责任。而到了《大明律》之“刑律十”“捕亡律”中“盗贼捕限”就有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凡捕强窃盗贼,以事发日为始,当该应捕弓兵,一月不获强盗者,笞二十;两月,笞三十;三月,笞四十;捕盗官罚俸钱两月。弓兵一月不获窃盗者,笞一十;两月,笞二十;三月,笞三十;捕盗官罚俸钱一月。限内获贼及半者,免罪。若经隔二十日以上告官者,不拘捕限。捕杀人贼,与捕强盗限同。” 对照此案故事包公对王氏兄弟承诺:“限一个月,总须要寻个着落与你。”包括派公差陈青前往五里牌收集证据的期限等,案例情节描述得还是比较到位、准确的,可见作者(传述人)对宋、明律法还是基本掌握的。
第七十四则《石碑》,也出现包公不准状词的一幕。话说杭州府仁和县柴胜,外出到开封府东门外吴子琛旅店入驻卖布。不料,布匹被吴子琛的近邻夏日酷乘柴胜夜半酒醉而尽数盗去。柴胜怀疑是店主吴子琛串通盗贼所盗,吴子琛否认。柴胜就径直到包公府衙告状。“包公道:‘捉贼见赃,方好断理,今既无赃,如何可断?’不准状词。柴胜再三哀告,包公即将吴子琛当堂勘问,吴子琛辩说如前。包公即唤左右将柴胜、吴子琛收监。” 在此案中,因没有贼主,也没有见赃物,又没有证人,所以无法立案。但包公因经不起柴胜再三央求,才将柴胜和吴子琛都收监勘问。后来因查找到卖出的布匹,才将案件破获,夏日酷被判发边远充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