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杰想要图谋日本的心思,也不是一天两天的事情了,只是此时的鸟羽既不知道匹夫何罪,更不知道“璧”在何处,虽然看起来貌似有点不公平,但这也是没办法的事情。
    也不说黄杰是如何说服鸟羽,以黄州建设在日本国中的探矿权和开采权作为交换,换取大宋对他复辟行为全力支持。只是说他从黄杰的书房里出来时,不但心悦诚服的对黄杰行了一个五体投地的大礼,在回去后还命人与黄杰送来了一双日本武姬。
    所谓的日本武姬,其实也就是习了武的侍女,瞧着鸟羽一番盛情,黄杰自然不会拒绝,便也收了。让黄玉娘探问之后,也才知道这对武姬本是鸟羽院中武将服部十兵卫之女,姐姐名百合子,妹妹名千鹤子,都是年芳十九岁,容貌倒也丽质,最为难得还是对双胞胎,不过明显是一对异卵双胞胎,二人的长相区别十分明显。
    而她们的父亲据说在保护鸟羽逃出日本后被白河天皇判了个切腹,所以如今黄杰答应帮助鸟羽回去推翻白河,对于她们而言也是报了杀父之仇,所以对鸟羽将她们送给黄杰之事也没有什么不高兴的。
    至于黄杰,他原本对这姐妹二人也不怎么在意,他如今家中夫人那么多位,身边还有种萱和折月美等着摊牌,又岂会在意一对侍女。只是在听说两人姓服部,而且的父亲是这一代服部家族的半藏后,这也才生出了兴趣,决心先留在身边看看什么情况。
    还是要多说一句,日本服部家族本姓为秦氏,是日本古代豪族之一,祖先是自华夏春秋时吴国渡海过来的移民。而后世日本战国时代至江户时代初期时德川氏麾下的武士一族中赫赫有名的忍王服部半藏,名字其实叫做服部正成,“半藏”一名是服部家用来代代相传的名号。
    所以,这服部姐妹花的父亲服部十兵卫,算起来铁定就是服部半藏正成的祖先没跑了。
    也不说黄杰要怎么研究姐妹花的事情,与鸟羽谈过之后,一夜倒也无话,翌日一早便也命人在城外车中再次搭起高台,准备起了草签战俘公约的活动。
    回头来说战俘公约,除掉金国是坚决反对签约之外,实际上西夏和北辽对此约也抱着反对的态度,毕竟这两国算起来都是半封建半奴隶制国家,依旧认为战俘就应该是奴隶,哪能享受什么人的权利,所以对于黄杰提出的战俘公约,他们只是觉得其中提到的交战国可以赎买本国战俘这一条原则上表示同意,对其余的什么给战俘人道主义的待遇、不驱逐、斜坡平民参与战争之内的条款都表示嗤之以鼻。
    对了,他们对赎买战俘这一条保持原则上同意的原因,不是他们觉得赎回本国的战俘是应该的,而是觉得这个条款对于他们售卖捕获的别国战俘相当有利,要知道不管是大宋与辽国或大宋与西夏的战争,都极少出现过交换俘虏,更没有什么赎回俘虏的先例。
    至于其他小国,普遍上也都认为这什么战俘公约就是个异想天开的笑话,先不说这公约有没有可能真的形成有效约束,光是“我国离宋千万里”这一条,也就成了这战俘公约的死穴。
    不过,碍于大宋一早就表示,不签约就是不给面子,不给面子的话,以后就不必再来大宋朝贡的现实,以及不签约的话“大宋又怎么可能卖给你们先进武器”的要挟,对于各国使者来说,签个字倒也不是什么费事的事儿,反正他们都已经知道了草签的概念,也就是走个过场而已。
    当然了,即便是此时,除了黄杰身边的人之外,也没人知道黄杰早就研究好了日后大宋维和部队的战旗图样,他敲定的战旗图案倒也并不复杂,便是将代表了医疗救护的红色太极旗图案换成了蓝底白图的蓝色太极旗,外文字母简写为as(alert-警告song-宋,来自大宋的警告)。
    简而言之,言而总之,对于这天的签约仪式,自然毫无意外,莫约也就是在正午前后,算上大宋自己,共计三十九国到场,便是金国也派了一位名叫完颜赤里达的使者前来观礼,随后只有西夏和北辽仅愿意在签到册上签名,并未参与战俘公约草签,其余三十六国使者便也高高兴兴地在黄杰特意准备的七份以羊皮制成的羊皮纸书上留下了名字,并且现场勒石为碑,将这次会盟签约的盛况流传于世。
    还特地请三十六国使者安坐高台,命宋廷派来的宣和画院的十位画师现场作画,制成了一副宽六尺,长达十丈的“辽阳列国缔约图”,更有史官详尽的将当日盛况记录详尽,永载史册。
    至此,黄杰主持并推动的“保护战俘及平民公约”终于名留青史,时间定格在了大宋乾道三年四月初十,史称“辽阳公约”或“辽阳战俘公约”。
    公约最终以汉文、契丹文、阿拉伯文、英文、真腊文(马来语系)写成,内容如下:本公约意在约束交战双方(含第三方),不以违背人性及道德原则下,对伤病、受俘交战人员及平民的生命和人身施加任何危害或暴行,特别是禁止谋杀、酷刑、祭祀或故意不给予医疗救助及照顾;医疗单位及其建筑物、器材和人员不受侵犯,但应有明显的白底红色太极旗或另行约定的旗帜和标志作为区别。
    战俘系处在敌国国家权力管辖之下,而非处在俘获他的个人或军事单位的权力之下,故拘留国应对战俘负责,并给予人道待遇和保护;战俘的自用物品,除武器、马匹、军事装备和军事文件外,应仍归战俘保有;战俘的住宿、饮食及卫生医疗照顾等应得到保障;对战俘可以拘禁,但除适用刑事和纪律制裁外不得强制监禁;不得命令战俘从事危险性和屈辱性的劳动;战事停止后,应立即释放、交换、赎锾或遣返战俘,不得迟延;在任何情况下,战俘均不得放弃公约所赋予的一部或全部权利;在对某人是否具有战俘地位发生疑问的情况下,未经主管军事法庭作出决定之前,此人应享有本公约的保护。
    附加平民条款如下:处于冲突一方控制下的敌方平民应受到保护和人道待遇,包括准予安全离境,保障未被遣返的平民的基本权利等;禁止破坏不设防的城镇、乡村;禁止杀害、胁迫、虐待和驱逐和平居民;禁止体罚和酷刑;和平居民的人身、家庭、荣誉、财产、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应受到尊重;禁止集体惩罚和扣押人质等。
    如在本公约签订之后,在公约有效性存续期间,如有交战方人员违反本公约规定之准则,故意伤害战俘及平民的行为,可是视为对本公约的亵渎和挑衅,届时本公约缔约方(含第三方)有义务将违反者极其团体抓捕归案,以反人伦罪除以极刑(包括但并不拘于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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