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犯奸案情频率最高,历朝律法大同小异
    在历代公案小说中,通奸、强奸而引出的命案是出现频度较高的一类案例。《包公案》第四则《咬舌扣喉》就是一个典型。山东兖州曲阜县吕如芳与陈月英成亲,不少朋友来闹洞房,其中有吏部尚书的公子朱弘史。三年后,吕如芳去赴考中途被掳走,唯有仆人程二逃回。陈月英听闻痛不欲生,从此严守妇道,轻易不出中堂。家里大小事务,都交给仆人程二及其妻春香打理,让七岁婢女秋桂帮助照顾幼小的儿子。
    不想春香与邻居张茂七私通。此事邻里都知晓。张茂七私下还央求春香做手脚以便成就自己与家主陈月英的私情。但春香说,主母一向作风正派,不可能做私通之事,张茂七也就作罢了。
    某日,陈月英在内室沐浴,让秋桂看管幼小的儿子。不多时小儿啼哭,秋桂去找主母,门怎么也推不开。于是叫来春香,从中门进入,发现陈月英口中出血、喉管充血,袒身露体死在床上。连忙找来族中众人,其中有邻里吴十四、吴兆升。他们说陈氏从来都很正派,肯定是被强奸,喊叫起来被人扣喉而死。他们怀疑一定是春香与张茂七私通,同谋强奸主母致死。于是将春香锁拿住。次日,程二从田庄上回来,见此大变,问了情由,众人把春香通奸致死的事说明了,程二赶忙写了诉状告到县衙。
    “知县接状后即行相验”,然后提审春香、张茂七。知县问道:“你主母为何死了?”春香回答:“不知道。”县官即令用刑。春香经不起刑法,申辩说,委实没有同谋。只是张茂七曾经议论主母年轻貌美,让自己去做手脚。自己说主母平日作风正派,此事肯定不行。没准是张茂七私自去强奸主母也未可知。于是知县传唤张茂七说,必定是你有心做此事。一旁的证人吴十四、吴兆升也附和。张茂七则说,一定是二吴两人行奸,反而诬陷他。“县官将二人亦加刑法,各自争辩。”知县无法决断,只得将各人都收监。次日,按春香提供的线索将秋桂又叫来讯问。知县问,吴十四、吴兆升常来家里吗?回答未曾来过。又问张茂七呢?回答常来。知县这下心里有数了,下了判词:吴某二人之事已经明白,与他们无干;一定是张茂七以前就惦记染指主母不成,仗着常来家里熟门熟路,知道陈月英沐浴,就藏在里间房,乘机掩口强奸。陈月英喊叫,慌乱下将她扣喉致死。而春香见事难开脱,只得故意喊叫,“此乃掩耳盗铃的意思。你二人的死罪定了”。于是“开豁邻族等众,即将行文申明上司”。
    此事过了三年,包公巡行到曲阜,张茂七的父亲具状申述,说程二诬陷张茂七奸杀,同时“告县惨刑屈招”。
    包公准了诉状。夜里调阅案卷,不觉精神疲倦而睡去,梦中一女子似有诉冤之状。说了几句不明不白的话,隐约还提到“蜘蛛横死恨方除”。包公醒来发现一只蜘蛛,口开舌断,死于卷宗之上。
    第二天,包公提审张茂七、春香,两人都说没有共谋。包公又单独讯问张茂七,让张茂七将主母洗浴的房内物件一一报来。张茂七被逼无奈,只得胡乱报了几件。随后又单独提审春香,先问其主母房内的物件,发现与张茂七说的对不上。又问,家中亲眷或主人朋友中有没有姓朱的人。春香说以前主人与吏部朱弘史相交。
    随后,包公借会考之便,将朱弘史取为头名。朱弘史来拜谢,包公发现他口舌不清。包公又问了第二名的黄国材,得知朱弘史平常好好的,六月初八夜间突然没了舌尖,所以对答不便。包公一查,此时间正是陈月英出事的当晚。于是差人请来朱弘史。“乃至,以重型拷问,弘史一一招承。”原来当年他在吕如芳成亲当晚来闹洞房,看到了陈月英美貌,即有淫心。六月初八夜里偷偷潜入卧房,探听到陈月英在洗浴,便恣意强奸,因害怕陈月英喊叫而扣喉害命,自己也被陈月英咬掉了舌尖。包公即判决:“合拟大辟之诛,难逃枭首之律。其茂七、春香,填命虽谓无事,然私谋密策,终成祸胎,亦合发遣问流,以振风化。”
    朱弘史一到案,包公就用了重刑。显然,此用刑之意不单为获得口供,而且颇有惩戒之意味。
    品析:
    本案中既关涉春香、张茂七两人之间的奸情,又事关朱弘史的强奸案情。包公判决是,朱弘史因强奸杀人,当然要以命相抵“合拟大辟之诛”,而春香、张茂七通奸且有私谋,判处流配。这样的判罚是否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呢?
    我们来看《宋刑统》中是怎么规定的:“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部曲、杂户、官户奸良人者,各加一等。即奸官私婢者,杖九十。奸他人部曲妻、杂户、官户妇女者,杖一百。强者,各加一等;折伤者,各加斗折伤罪一等。”
    而对于与亲属之间及辈分高的人相通奸或强奸,破坏伦常纲纪者,则明显加重处罚:“诸奸缌麻以上亲及缌麻以上亲之妻,若妻前夫之女及同母异父姊妹者,徒三年;强者,流二千里;折伤者,绞。妾,减一等。”而如果“诸奸从祖祖母姑、从祖伯叔母姑、从父姊妹、从母及兄弟妻、兄弟子妻者,流二千里;强者,绞。”
    对待以下犯上的奸情,也同样处罚较重。如“诸奴奸良人者,徒二年半;强者,流;折伤者,绞。其部曲及奴,奸主及主人之周亲,若周亲之妻者,绞;妇女,减一等;强者,斩。即奸主之缌麻以上亲,及缌麻以上亲之妻者,流;强者,绞。”
    对于地位相当的普通人之间的奸情,以及强奸罪又如何处置呢?《宋刑统》规定:“诸和奸,本条无妇女罪名者,与男子同。强者,妇女不坐。其媒合奸通,减奸者罪一等。” 也就是说,两人私下彼此相悦而成奸情,男女同罪。如果是有媒人说合相通,减一等。
    综上,宋朝对普通人之间的和奸私通罪的判罚,较于明清,相对较重,一般是徒刑几年,而明、清处罚的是杖罪。但对强奸罪判罚,较于明清,则相对较轻,一般是流放。而明、清则是绞刑。
    由此观之,《包公案》作为明人作品,对宋代刑律的了解、把握还是颇为专业、到位的。也说明不论是民间流传还是文人墨客的杂记对宋、明法律的流脉都有一定的认知度与普及性。
    尽管各朝对犯奸的律令大同小异,但在具体案例中,又因现实案情的复杂性和现实性而判罚不同。《包公案》第八十则《房门谁开》就是一个典型事例。
    故事讲的是一老翁晏谁宾污贱无耻,生儿从义,为其娶媳束氏。晏谁宾屡次挑逗儿媳,后束氏勉强应从,两人成奸,但心中怨恨。一日,丈夫外出,束氏料到公公必来,故意让小姑金娘陪睡。晚上公公来敲门,束氏开门躲入暗处,公公登床要行好事,金娘说,“父亲是我也,不是嫂嫂”。第二天一早,发现金娘自缢在束氏房内。束氏心中害怕,跑回了娘家。哥哥束棠出主意说,“他家没伦理,当去首告他绝亲,接妹回来另行改嫁”。于是赴县呈告。包公即派人去拘,晏谁宾闻知自觉天地不容,旋即自缢身死。
    “后拘众干证到官。”束棠申诉说,晏谁宾大恶弥天,王法不容,自缢身死。其儿子也是恶人孽子,要求束氏改嫁。包公觉得奇怪,问“束氏与翁有奸否”?束棠说,没有。包公又问,既然没有为何要改嫁?包公不信,就审束氏。束氏受刑不过,乃从实招认。包公判道:“你与翁通奸,罪本该死。你叫姑伴睡,又自躲开,陷翁于误,陷姑于死,皆由于你。死有余辜。”秋后将束氏处决。又移文去拆毁晏谁宾之宅,以其地作为潴水池,意思是晏贼之肉连犬猪都不屑食。
    品析:
    此案判决,显然带有强烈的伦理道德色彩,也最令包公所痛恨。本案中,束氏与公公通奸,包公判“你与翁通奸,罪本该死”,《宋刑统》卷第二十六“杂律”之“诸色犯奸”条中规定:“诸奸父祖妾、伯叔母、姑、姊妹、子孙之妇、兄弟之女者,绞。” 所以,说“罪本该死”是准确的。又因连累了小姑、公公两条人命,所以再强调“死有余辜”。《大明律》则开始就犯奸单立专条,可见在明代,犯奸问题已经非常普遍。卷第二十五“刑律八”之“犯奸”条共有十条具体规定,如“亲属相奸”款规定:“若奸父祖妾、伯叔母、姑、姊妹、子孙之妇、兄弟之女者,各斩。” 由绞变为斩。总之,公公与儿媳通奸,处罚是非常严厉的。也可见《包公案》的作者对宋、明律令是非常熟悉和了解的。
    因为是奸情,涉及的社会面较为复杂,所以在断案、下判时,根据情理权衡判决的情况也并不少见。
    如第八十五则《壁隙窥光》一案。说的是庐州府霍山县南村,章新年将五十,妻子王氏却很年轻。章新没有儿子,收养了兄子继祖养老,为其娶妻刘氏。桐城县杨云、张秀两人来霍山县做漆,与章新有旧交,结果一来二去,杨云与王氏勾搭成奸,恰被刘氏撞见。随后两人设计强行使杨云与刘氏发生关系,后来发展到杨云、张秀与王氏、刘氏四人共同成就好事。不料被章新发觉。杨、张两人与王氏商议,要谋杀章新。王氏反对道,“不可,我你行事只要机密些,被获不到,无奈你何”。但杨云、张秀还是乘章新、继祖两人一同外出讨新谷,章新、继祖各自分开之际,将章新用斧砍死丢入山里莲塘之中,之后才告知王氏。王氏虽然心肠俱裂,但还是同意杨云、张秀两人的计谋,诬陷继祖谋害了章新,并亲自告到县衙。正值包公巡行,就批复让县主何献审理。县主派差人“即刻拿到邻右萧华、里长徐福一起押送”。注意这里是将干证也一起押送。县主通过审问人证,知继祖平素端庄、事叔如父,就知道非继祖所为。但为了破案,“心生一计,喝将继祖重打二十,即钉长枷,乃道:‘限三日令人寻尸还葬。’令牢子收监,发王氏还家”,有意麻痹王氏等人。实际上县主自己私下夜探继祖家,发现了四人私下共席饮酒相庆。但继祖的媳妇刘氏心里却并不高兴,“口中不言,心内怒起,乃回头不顾” 。
    品析:
    此案值得品味的是,王氏并没有在一开始就参与谋杀亲夫。而刘氏是被强奸后才顺从了杨云、王氏,被迫同流合污。而知道他们诬告了自己的丈夫继祖,也是“心内怒起”。后来案破,县主先讯问王氏怎么忍心谋杀亲夫。王氏辩称:“非关小妇人事,皆彼二人操谋,杀死方才得知。”县主回复:“既已得知,该当先首,胡为又欲陷继祖于死地?”
    县主又问刘氏:“你与同谋陷夫,心何忍乎?”刘氏道:“此事实未同谋。先是妈妈与他二人有奸,挟制塞口,不得不从。其后用计谋杀,小妇人毫不知情,乞爷原情宥罪。”县主道:“起初是姑挟制,后来该当告夫,虽未同谋,亦不宜委屈从事。”
    上述质问与答辩可谓有情有理。最后,且看县主如何下判:对刘氏“减等拟绞”。“判断杨云、张秀论斩;王氏凌迟;继祖发回宁家。”申报包公,随即依拟。这一判处,查对《宋刑统》第十七卷“贼盗律”之“谋杀”条规定:“诸谋杀周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斩。犯奸而奸人杀其夫,所奸妻妾虽不知情,与同罪。” 由此可见,王氏虽然没参与谋杀,但事后知情不报,仍同罪。在此规定中,引述的注释道:“谓妻妾与人奸通,而奸人杀其夫,谋而已杀、故杀、斗杀者,所奸妻妾虽不知情,与杀者同罪,谓所奸妻妾亦合绞。”所以,此处对刘氏的判决,是比斩刑次一等的绞刑。而王氏判处更重,为“凌迟”。“凌迟”俗称为“剐刑”,最早出现在五代时期,正式定为刑名是在辽代,此后,金、元、明、清都沿用为法定刑,属最为残忍的死刑,乃犯“大逆”“恶逆”等“十恶”者才用此极刑。大逆罪如谋杀皇帝,恶逆罪如谋杀父母、丈夫,此刑直到1905年才废止。
    《包公案》第九十六则《扮戏》,讲的是建中之地,民风淫逸,“女多私交不以为耻,男女苟合不以为污”。有一富家杨半泉,生三男,长子美甫、次子善甫、幼子义甫,俱浮浪不羁。邻居于庆塘给幼子娶了媳妇刘仙英,容貌美丽,因夫婿年幼,情欲难遂,于是与美甫、善甫、义甫三兄弟俱有染,只是更爱善甫。私通四年,刘仙英觉得善甫只是花花公子,胸无学术雅趣。忽于中秋佳节听到集市有浙人扮戏的,叫唐子良,神色丰姿,种种奇才。刘仙英遂以为公公庆寿之名,说动公婆请了戏班唱戏二十余日。期间勾搭上了唐子良。
    唐子良担忧戏唱完后两人无法经常私会,于是设计将刘仙英拐走。
    于庆塘发现儿媳不见了,因素知自己儿媳与杨善甫有私情,碍于杨善甫是皇亲国戚,只得隐忍含糊,此时思忖良久道:“拐我媳妇者决非别人,只有杨善甫这贼子,受他许多年欺奸污辱,含忍无奈,今又拐去。”于是具状奔告包公。
    包公差人捉拿被告杨善甫时,杨善甫叹道,老天屈死我了,刘仙英虽与我平素相爱,但不知被谁拐去,“情苦何堪。我必哭诉”。于是自己也写了状奔诉。
    包公详看杨善甫诉状,讯问杨善甫,杨善甫交代刘仙英有不少情人。于是将杨廷诏、陈尔昌等六七人一一报上。包公将众人拘到审问,全无一人肯招,众人皆道:“仙英与众通情是真,终不敢妄言善甫拐带,乞爷爷详察冤情,超活一派无辜。”“包公听得众人言语,恐善甫有屈,且将一干人犯尽行收监。”由此可见包公审案一贯是谨慎严谨的。
    此案侦破源于包公晨起听人唱戏,了解到庆塘戏班唱戏中有一叫唐子良的。于是拘拿到案从直招认,又移文拘到刘仙英,一切就都大白于天下了。包公遂审断,刘仙英背夫逃走,“依律官卖,礼给原夫。子良纳淫奔之妇,曷可称良?善甫恣私奸之情,难以言善,俱拟徒罪,以警淫滥。廷诏诸人悉系和奸,法条难赦。庆塘一身宜坐诬告,罚赎严刑”。
    品析:
    此案可品之处:一是淫妇私奔;二是和奸罪;三是诬告罪。其中,和奸和诬告已经在上文中有所介绍。而对于因奸而私奔的情形,查《宋刑统》却没有直接的法条可以适用。只有第十四卷“户婚律”之“和娶人妻”条中有规定:“即妻妾擅去者,徒二年;因而改嫁者,加二等。”
    对比明代《大明律》,可以发现,同样的法条,则作了更精细的规定。如《大明律》卷第二十五“刑律八”之“犯奸”条规定:“其和奸、刁奸者,男女同罪。奸生男女,责付奸夫收养。奸妇从夫嫁卖。其夫愿留者,听。” 结合本案案情,仙英与多人私通,又与唐子良私奔,“背夫逃走”,理应“徒二年”或“从夫嫁卖”。而查对《宋刑统》等律令,似未有“官卖”之说。或《包公案》编撰者虽身在明代,但保留了历经宋、元数百年民间说唱和文士札记流传下来的原貌,不论是否符合当时宋制,还是可以从一个侧面感受到作者对律令的了解所具有的“专业”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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