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从《包公案》看宋代官吏的司法职业认知
    《包公案》是众多公案(侠义)小说中极有代表性、流传改编极为广泛的作品,为明代安遇时撰。其部分来自宋、元以来民间已流传颇久的包公故事,部分则采录自各种史书、杂记和笔记小说中的素材再加以编排改写。而随后于明万历朝后期出现的《龙图公案》则是另一本以包拯为主角的公案(侠义)小说。虽然作者不详,故事大多是抄袭汇编而成,但改动较少,基本反映了当时各版本中相关内容的原貌。据研究,《龙图公案》一百则故事中,共抄《包公案》(即《百家公案》)四十八则,《廉明公案》二十二则,《详刑公案》十二则,《律条公案》三则,《新民公案》三则,其余十四则大多数为公案形式的社会问题小说。该书文学性、艺术性相对平平,故事可读性与情节铺陈也较为直白、简洁,不少破案过程与断案推理还夹杂着因果报应和鬼神梦兆的色彩,但其中展现的破案技巧、推理逻辑、诉状判文、断案依据、过堂质证、用刑考量等,都颇值得玩味、比较、探析。
    本文依据《名臣问案牍》之《包公案》 注释标题 安遇时、蓝鼎元等编撰:《名臣问案牍》,重庆出版社2008年版。 (实则应是《龙图公案》)中百则故事中的经典篇章予以法意解读。
    第一节 重质证,轻口供,看包公如何平冤究理
    包公千百年来在民间享有极高的声誉,首在其断案如神、明辨是非。疑难的案件经他审理水落石出,显示了他巧思密推、智慧过人的逻辑推理与洞察入微的能力。冤假错案经他审理得以昭雪,体现了他慎断体恤、中正爱民、廉明公正的品德,故被尊为“包青天”。《包公案》中即有许多故事直观描写了他对疑难案件的逻辑判断和破案技巧。
    逻辑推理贵在细、在究、在合理推论。而古代公案中出现的冤案,最突出的问题:一是刑讯逼供,屈打成招;二是虽有质证,但却简单以口供为凭,并不深究、详查与质证推理,昏官敷衍了事,故而酿成冤案。包公能做到断案如神,明察是非,就是他能以公正清明之心,恪尽职守,审慎认真,深究详辨,不轻易下判,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他还时常微服私访、亲身访查,为后世清官树立了榜样。
    《包公案》中第六则《包袱》就非常典型。整个案件其实并不复杂,而且主审知府也算重视质证,没有刑讯逼供,却造成了冤案。
    故事说的是浙江宁波府定海县佥事高科与侍郎夏正是同乡,两人为子女指腹为婚。不想夏正为官清廉却死在任上,高科后来被罢官回到家乡,但资财颇丰,后来嫌夏家贫穷就想私下退婚。高科之女高季玉不从,私下让侍女秋香约了夏正之子夏昌时见面,要将自己的首饰转卖为聘礼。夏昌时很高兴,就与好友李善辅说了。李善辅一听歹心顿起,假意为夏昌时庆贺,却暗中下了药迷昏了夏昌时,自己偷偷去约会。结果被侍女秋香认出不是夏公子,李善辅情急之下,拿起石头击杀了侍女,拿走了包裹,又悄悄回到夏昌时身边。夏昌时酒醒后到了花园,发现了秋香躺在地上已经死了,惊骇之余逃之夭夭。
    高家发现秋香死在后花园亭中,高季玉说出实情,认为是夏昌时杀害了侍女,于是告到府衙。夏昌时也写了申诉状为自己辩白。顾知府将各犯人拘押到案,“即将两词细看审问”。“高科质称”,他认为夏昌时与秋香私下串通偷财,后杀其灭迹。而“昌时质称”,是高季玉让秋香私下约他,等自己到了花园时发现秋香已经死了,“若果我得她银两,人心合天理,何忍又打死她”,说得在情在理。顾知府只得传唤高季玉到衙。高季玉作证说,自己不忍父亲退亲,私下约了夏昌时,想给他银两作为聘礼。没想到秋香会被打死,难道是夏昌时有意强奸秋香没有得逞,或是恼恨自己父亲要退亲,故意打死婢女泄愤。这个猜测性推理,居然得到知府大人的认可,顾公仰椅笑道,此干证说得真实。夏昌时百口难辩,“遂自诬服”。这个审断,没有用刑,也当堂质证充分,涉案主角自己也承认了,于是顾知府判决:“高女另行改嫁,昌时明正典刑。”真乃草菅人命,糊涂得可以。
    夏昌时在狱中待了三年,正赶上包公奉旨巡行天下。一日到了定海县,又去微服私访,私行入定海县衙,“胡知县疑是打点衙门者,收入监去”。包公在监牢中对大家说,有什么冤屈自己可以代写诉状。于是夏昌时在狱中直接将冤情告诉了包公。随后,包公亮出了身份,升堂调阅夏昌时案卷,高季玉仍一口咬定,“坚执是伊杀婢女,必无别人”。“包公不能决,再问昌时道:‘你曾泄露与人否?’”足见包公审案的审慎与逻辑推理的周全。这一问,夏昌时想起自己告诉过好友李善辅,那夜在他家饮酒,自己还醉了,醒来后,“辅只在旁未动”。善良的夏昌时压根没想到是李善辅所为。但包公的职业直觉告诉了他答案。随后包公假意让李善辅考中生员,又让李善辅帮忙找些好金银用于包公的女儿出嫁的嫁妆。李善辅将杀害秋香后偷走的包袱内高季玉给夏昌时的金银首饰拿给了包公。包公招来高季玉一看,认出了正是自己当年要给夏昌时的东西。高季玉与李善辅两人当堂一对质,李善辅无从抵赖,只得一一承招。此案这才真相大白,沉冤昭雪。包公遂下判词:善辅“今秋大辟”;高科厌贫求富,想要背弃故友之姻盟,“掩实就虚,几陷佳婿于死地。若正伦法,应加重刑。惜在缙绅,量从未减”。而夏昌时与高季玉“仍断合卺”。
    在这则故事中,顾知府断案之错,就在于没有深究,只凭夏昌时自己承认了冤情,就轻易结案。可见,在案情审理过程中情与理的逻辑推演,是破案获得真相的关键。只要稍稍多想一下,高季玉赠银给夏昌时,夏昌时哪有什么理由还要害死高季玉的婢女呢。何况夏昌时也辩称:“季玉所证前事极实,我死也无怨,但说我得银打死秋香,死亦不服。”但顾知府对明显不合情理的事,居然不深究。而包公却不然,就算高季玉还一口咬定是夏昌时杀死的秋香,依然持怀疑的态度,“包公不能决”,再问夏昌时,才把疑点落到了李善辅身上,由此告破一宗冤案。
    品析:
    对于官员错判官司造成冤案的问题,历朝司法督察制度都非常重视。除设立巡察制度,派钦差、按察使等常年巡行各地,专门承接各地冤情诉状外,还在律令中明确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宋刑统》中,就有“决罚不如法”“官司出入人罪”“断罪不当”等条例。如第二十九卷“断狱律”中有“决罚不如法”条规定:“诸决罚不如法者,笞三十;以故致死者,徒一年。即杖粗细长短不依法者,罪亦如之。”
    第三十卷“断狱律”中有“官司出入人罪”条规定:“诸官司出入人罪,若入全罪,以全罪论;从轻入重,以所剩论。刑名易者,从笞入杖,从杖入流,亦以所剩论。从笞、杖入徒、流,从徒、流入死罪,亦以全罪论。其出罪者,各如之。即断罪失于入者,各减三等;失于出者,各减五等。若未决放及放而还获,若囚自死,各听减一等。即别使推事,通状失情者,各又减二等。所司已承误断讫,即从失出入法。虽有出入,于决罚不异者,勿论。” 此律条说的是,对被量刑不当的嫌犯给予相应的补减,同时,对断案失当的官吏也将作出相应减等的处罚。相比《宋刑统》,《大明律》《大清律例》有关“官司出入人罪”法条规定的更加细化、明确。
    第三十卷“断狱律”之“断罪不当”条规定:“诸断罪应决配之而听收赎,应收赎而决配之,若应官当而不以官当,及不应官当而以官当者,各依本罪减故、失一等。”
    《包公案》第六十四则《聿姓走东边》就涉及官吏决断不明酿成冤案,以及诬告和偷掘人棺椁的情节。
    话说东京管下袁州有一人张迟,与弟弟张汉共同居住。张迟娶妻周氏生一子周岁。碰巧周母有疾病,周氏即回家探母。后张迟因要赴临安县潘某的邀约出远门,便让张汉去接周氏母子。三人来到离家不远的一片林地,当时暑热难耐,周氏抱着孩子困苦难行想要就地歇息。张汉便说,自己先抱孩子回去,再叫轿夫来接周氏。等张迟雇了轿夫到林地,却不见了周氏。两兄弟来回搜寻,到了一幽僻处,见其妻死于林中,且已经没有了首级。张迟哀哭不止,兄弟俩雇人抬尸,“用棺木盛贮了”。周氏母家兄弟周立是个好讼之人,就“扭送张汉赴告于曹都宪”,称张汉欲强奸周氏,周氏不从故杀之灭口。
    曹都宪居然相信了周立之说,用严刑拷打,张汉始终不肯诬服。曹都宪便让都官找寻妇人首级。都官着人到岭上寻觅不着,便私下掘开一妇人坟墓,取出尸体断其首级回报曹都宪。曹都宪再次审勘,张汉还是不肯招认,但受不过严刑拷问,只得诬服,“监系狱中候决”。
    将近半年,正遇包公巡审,复审张汉一案。一日悟得其中玄机,遂拘得张迟邻居萧某,让其带二公人到建康一带缉访。还真遇到了一个面熟的妇人,一问果然是张迟之妻周氏。原来,周氏在林中遇到两客商挑着竹笼上岭,他们四顾无人,即拔出利刃,威逼周氏脱下衣鞋。再从笼中唤出一妇人,互换了衣服,又断其妇人头颅置于笼中,抛其身子于林里。反将周氏置入笼中,“沿途乞觅钱钞,受苦万端”。萧某即与二公人拘拿二客商。包公再审,二客商只得招认。包公“再勘问都官得妇人首级的情由,都官不能隐瞒,亦供招出。审实一干罪犯监候,具奏达朝廷。”不数日,仁宗旨下:“二客谋杀惨酷,即问处决;原问狱官曹都宪并吏司决断不明,诬服冤枉,皆罢职为民;其客商赀帛赏赐邻人萧某;释放张汉;周氏仍归夫家;周立问诬告之罪,决配远方;都官盗开尸棺取妇人头,亦处死罪。”
    品析:
    此案所判非常合律。曹都宪因断案不明而被罢官,而周立好讼诬告,被发配流放;都官掘墓取无辜妇人首级,则被处死罪。对照《宋刑统》有关“官司出入人罪”及“诬告比徒”条,但规定并没有后世那么明确。而“贼盗律”中有“残害死尸”条规定:“诸残害死尸,及弃尸水中者,各减斗杀罪一等。”所谓减一等,是指如果残害死尸(指肢解形骸、割绝骨体及焚烧之类),合死罪的,死上减一等;应流罪的,流上减一等。相比之下,《大明律》《大清律例》则更为明确和严厉。如《大明律》卷第十八“刑律一”之“贼盗”条“发眆”款规定:“凡发掘培坟眆,见棺椁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已开棺椁见尸者,绞;发而未至棺椁者,杖一百,徒三年。若眆先穿陷及未殡埋,而盗尸柩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开棺睳见尸者,亦绞。” 可见,此案所引仁宗皇帝下旨,对都官私下开棺取妇人首级而处死罪,实是按《大明律》所断。因《包公案》是明代万历年间出版的,作者自然更熟悉的是大明律令,用到了包公案上,也是合乎情理的。
    对于官员失职或错判造成的冤案,历朝历代律令也都有相应的处罚规定。有的是罢职,有的甚至要流配。
    《包公案》第二十一则《裁缝选官》就是一例。
    话说山东有一监生彭应凤,同妻许氏及子上京听候选官,住在西华门王婆店内。但因选期还有半年,手中用度吃紧,许氏终日只能做刺绣枕头、花鞋等出卖度日。时有浙江举人姚弘禹也来听候选官,住王婆店对面,看到许氏貌赛桃花,就私下拜访王婆,希望其能帮忙撮合见一面。
    王婆知姚弘禹心事,遂生一计,故意让彭应凤去午门外找写字的活计干,以贴补家用。彭应凤遂到午门,果然遇到了钦天监李公公要抄写表章。王婆更怂恿彭应凤说,“李公公爱人勤谨,你明到他家中去写,一月不要出来,他自敬重你,日后选官他也会扶持”。彭应凤遂带上儿子住到了李公公家一心抄字。王婆便骗姚弘禹说,彭应凤因贫要卖妻,等姚弘禹赴陈留任知县发船时,彭应凤着轿子把许氏送来。姚弘禹信以为真,问聘礼要多少,王婆开口要了一百两。王婆又哄骗许氏,说彭应凤要接她去李公公家,轿子已来。许氏便随轿而去。等到了一看,是官船迎候,不觉诧异。王婆便对许氏说,是彭应凤因穷困,怕耽误你,遂将你出嫁于姚弘禹,姚弘禹今任陈留知县,“又无前妻,你今日便做奶奶可不是好!彭官人现有八十两婚书在此,你看是不是?”许氏见了,低头无语,只得顺从。
    彭应凤一月后回来,不见了妻子,遂问王婆。王婆反叫屈说,你那日叫了轿子来接了许氏去的,如今却反过来诓我,我就要去告到五城兵马司。彭应凤因身无钱财,只得含泪而去。又过了半年,自己无所倚靠,只得学做了裁缝。一日,被吏部邓郎中衙内叫去做衣。仆人看彭应凤凄苦,舍不得吃衙内给的两个馒头,便报知了夫人。夫人一问,彭应凤便将自己苦情诉说出来。等邓郎中回衙,夫人便将情由告知了邓郎中。因均是山东同乡,经邓郎中帮忙,彭应凤选上了陈留县丞。
    王婆知道后,心想那姚弘禹就在陈留,怕事情败露,就想让自己的亲弟弟王明一去半道将彭应凤杀了,还假意给了彭应凤一件青布衣。王明一星夜赶到临清,见到彭应凤拔刀就砍,却只见刀往后去,王明一惊异就问彭应凤,是何冤枉,是否在京城得罪了什么人?彭应凤就将王婆一事说了。王明一也将王婆要加害他一事说了一番。王明一遂将彭应凤儿子的发髻割下,又拿了那件青衣回复了王婆。
    彭应凤在陈留上任了数月。一日,儿子游玩进入了姚弘禹县衙内,被许氏认出。又正值姚弘禹安排了宴席,彭应凤赴宴,许氏在屏风后见得真切,抢将出来。两人抱头大哭一场,各叙原因,把姚弘禹吓得哑口无言,彭应凤一家人遂得团圆。彭应凤告到开封府,包公大怒,“遂表奏朝廷,将姚知县判武林卫充军;差张龙、赵虎往京城西华门速拿王婆到来,先打一百,然后拷问,从直招了,押往法场处斩” 。
    品析:
    本案可谓曲折凄婉。最可恨当属王婆,之所以包公大怒,是因王婆作恶多端,大坏纲纪,既诈骗又涉谋杀,包公用刑和判处大有惩戒之意。《宋刑统》第十七卷“贼盗律”之“谋杀”条规定:“诸谋杀人者,徒三年;已伤者,绞;已杀者,斩。从而加功者,绞;不加功者,流三千里。造意者,虽不行,仍为首。雇人杀者,亦同。即从者不行,减行者一等。” 王婆的情况,算雇人谋杀,已经施行。要不是有神灵护佑,彭应凤早已成刀下鬼了。以此论,王婆相当于致人已死。
    而姚弘禹,先有淫心,后虽不知真情,但也属有意为之,判充军处罚偏重,实乃有惩戒意味。
    另有一案,既涉诬告,又涉贿赂。且看包公如何依律处置。
    《包公案》第五十八则《废花园》,讲的是四川成都府何达与其叔子何隆争家产,互不相让,讼之于官,连年不决,由此结仇。何达与姑之子施桂芳商议,想上东京找韩节使帮忙。两人到了东京,不巧韩节使外出“按巡都邑”。两人遂各处游玩。一日,两人到一古寺赏玩,步入一片树林,据说这里曾经是刘太守的荒废花园,施桂芳在此被妖迷情而走失。何达寻其不到只好回到家中。何隆知悉,遂将何达以谋害施桂芳之名告到官府,并且上下行贿,要问何达死罪。何达受刑不过,只得屈招,被押解到西京决狱行刑。正巧碰到包公,危情之际得以刀下留人。包公亲自到寺庙查访,找到了被妖迷情的施桂芳。包公“刑拷何隆,隆知情屈,遂一一招承。包公叠成文案,将何隆杖一百,发配沧州充军,永不回乡;台下衙门官吏受何隆之贿赂,不明究其冤枉,诬令何达屈招者,俱革职役不恕,施桂芳、何达供明无罪,各放回家” 。这则案例对诬告罪的判决也是较重的,只因差点害死何达人命,又存心诬告,且还上下贿赂官吏,因此,诬告者何隆不仅被杖一百,而且从四川发配到河北边境,永不得回乡,受贿官吏也被革职。
    品析:
    历代律令对受贿官吏科罚应当说还是严厉的,对因受贿而酿成冤案判罚尤重。如《宋刑统》第二十九卷“断狱律”之“不合拷讯者取众证为定”条中,就援引和沿袭了唐长庆元年十一月五日敕节文的规定。“应犯诸罪,临决称冤,已经三度断结,不在重推限。”“其中纵有进状敕下,如是已经三度结断者,亦请受敕处闻奏执论。如是告本推官典受贿赂,推勘不平,及有称冤事状,言讫便可立验者,即请与重推。如所告及称冤无理者,除本犯是死刑外,余罪请于本条外更加一等科罪。如官典取受有实者,亦请于本罪外加罪一等。如囚徒冤屈不虚者,其第三度推事官典,伏请本法外更加一等贬责;其第二、第一度官典,亦请节级科处。” 上述引用唐朝长庆元年(公元821年)唐穆宗皇帝的敕文,说的是已经经过三审定案判刑,如果还有人喊冤,就应不局限于三审制,要及时上报朝廷重新推审。如果冤情不符,对嫌犯要加重一等科罪。受贿的官吏也要按本罪外加罪一等。如果冤案属实,就要对三度官加罪一等贬责,原二审、一审的官吏也要降级科罪。
    《宋刑统》另有“职制律”之“枉法赃不枉法赃”条规定:“诸监临主司受财而枉法者,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绞;不枉法者,一尺杖九十,二匹加一等,三十匹加役流。无禄者,各减一等,枉法者,二十匹绞;不枉法者,四十匹加役流。” 因受贿而枉法,处罚最重,十五匹布就要被处以绞刑。而就算受贿但没有枉法的,处罚也仍然较重,达到三十匹布,就要被劳役和流放。可见封建王朝对待因贿赂而导致冤案的情形还是高度警惕的,对于这种暗箱操作、徇私枉法的行为至少从法律上保持了高压态势。甚至是私下求情,也会被法律制裁。如“职制律”中有专门的“请求公事”条,就明文规定:“诸有所请求者,笞五十;主司许者,与同罪。已施行者,各杖一百。所枉罪重者,主司以出入人罪论。他人及亲属为请求者,减主司罪三等;自请求者,加本罪一等。即监临势要。为人嘱请者,杖一百;所枉重者,罪与主司同;至死者,减一等。” 就是请求者要被笞刑五十。如果主持案件的官吏接受托请而曲法,与请求者同罪。对于势要者(即官卑的执行人)替人托请说辞也同罪。对于主司依法判死刑者,监临势要去说情的,以减势要死罪一等加以处罚。
    第九十八则《床被什物》案情相对简单,是涉及昏官误判渎职而被处罚的案例。
    话说广东惠州府河源街上,两个光棍张逸、李陶见一八九岁小孩眉目秀美,便尾随进入其家,欲调戏强奸其母,妇人高声喊叫,被其丈夫孙诲听见而持杖打之,但两个光棍就是不走,与孙诲厮打至大街上,反说是孙诲妻子拿了两人银子不与他们干好事。孙诲气愤不过以强奸罪具状告到县衙。
    没想到柳知县昏聩,偏听了两个光棍的话,认为“若是强奸,必不敢扯出门外打,又不敢在街上骂,即邻里也不肯依。此是孙诲纵妻通奸,这二光棍争风相打孙诲是的” 。于是各打三十收监,又差人去拿孙诲妻,欲将其官卖。
    孙诲妻冤,叫出邻里申诉,邻里有见识的就出主意让孙诲妻直接告到包公那里。包公将孙诲妻叫来问清屋里的各种摆设,又问两个光棍,孙诲妻叫什么名字、屋里有什么物件,两人却都回答错了,于是判定两个光棍乃强奸不成反诬陷好人。包公的判词相当严厉:“行强不容宽贷,斩首用戒刁淫。知县柳某,不得其情,欲官卖守贞之妇;轻斤重两,反刑加告实之夫。理民反以冤民,空食朝廷俸禄。听讼不能断讼,哪堪父母官衙。三尺之法不明,五斗之俸应罚。”
    随后复申上司,依判词裁定“将张逸、李陶问强奸处斩;柳知县罚俸三月;孙诲之妻守贞不染,赏白绢一匹,以旌洁白”。
    此案中,两光棍虽入户调戏孙妻,欲行非礼之事,但未遂,也未酿人命。判处斩刑委实过重。而柳知县昏庸错判,罚俸应当。只罚三月,又显稍轻。
    对照《宋刑统》关于官吏玩忽职守、错案误判的处罚规定是较多的。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如“官司出入人罪”“断罪不当”“决罚不如法”等。在“断狱律”之“官司出入人罪”条中,引用了“议”的注释:“官司入人罪者,谓或虚立证据,或妄构异端,舍法用情,锻炼成罪。” 在此案中,柳知县可谓“妄构异端”,主观臆断,结果导致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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