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官员贪赃枉法、不受词讼该当何罪
    《狄公案》第三十五回,揭露了县令周卜成贪赃枉法的恶劣行径。周卜成通过武则天的身边红人张昌宗补缺了清河县令,又与张昌宗旧仆曾有才私下串通,抢占民女、欺占民田,而一旦有人告到县衙,周卜成便以县令身份徇私枉法,“不准民词”,或将告状之人判为诬告,结果被狄仁杰私访知道了真相。此时狄仁杰已经升任河南巡抚兼平章事,所以他申报朝廷,先将周卜成革职,再提到巡抚辕门听讯。
    曾有才招供道:“此事乃小人一时之错,不应将民人妻女,任意抢占。现在郝家媳妇,在清河县衙中,其余两个人,在小人家内。小人自知有罪,唯求大人开一线之恩,以全性命。”狄仁杰随后对周卜成说道:“现在对证在此,显见曾有才所为,乃你所指使,你还有何赖?若不将你重责,还道本部院有偏重见呢。左右,且将他打五十大棍!”
    周卜成随即在大堂上供认,“当日如何夤缘张昌宗家,补了这清河县缺,如何同这曾有才计议霸占民产,如何看中郝干廷的媳妇,指使曾有才前去抢夺,前后事情,说了一遍”。狄仁杰让周卜成画押之后,向着郝干廷说道:“汝等三人可听见么?本部院现有公文一封,命差院同你等回去,着代理清河县知县,速将你媳妇并他两人妻女追回,当堂领去。俟后地方上再有不法官吏等情,准你等百姓前来辕门投诉,本部院绝不看情,姑容人面。若差役私下苛索,也须在呈上注册,毋得索要若干,亦毋许告状人同差役等私下授受;一经本部院访出,遂与受者同科治罪。” 最后,周卜成、曾有才都被狄仁杰拟处死罪。
    上述描写包含了丰富的信息:一则官员因枉法如何处置;二则官员不受民词如何处置;三则抢占民女如何处置;四则官司在何种情形下允许越诉;五则私下找差役授受照顾如何处置;六则差役私下苛索如何处置。
    关于官员违法,历代朝廷均有严格的参奏弹劾制度。罢官革职、徒流、抄家乃至死罪等,各因其违法之事而定。针对官司主审官,受人之请托,不论事前事后受财都属违法之举,更不用说像周卜成这样依仗县令之职,而行恶人之举、抢占民女之事,自当算枉法和违法。因此被狄仁杰具实参奏而受革职处分。
    品析:
    对于不受民词,不受理诉状,《唐律疏议》尚未有专条,而从《宋刑统》始有明规,但初期主要侧重的是谋逆、反叛、强盗等重罪情形,如不及时受理,引发民变的,地方官要受到严处。而到清朝时,则扩大到普通民事诉讼如婚姻、田宅等事项。如《宋刑统》卷第二十三“斗讼律”之“告反逆”条规定:“诸知谋反及大逆者,密告随近官司,不告者,绞。知谋大逆、谋叛不告者,流二千里。知指斥乘舆及妖言不告者,各减本罪五等。官司承告,不即掩捕,经半日者,各与不告罪同。若事须经略,而违时限者,不坐。”又有“若告谋大逆、谋叛不审者,亦如之。” 而到了《大清律例》卷三十“刑律”之“诉讼”条中,则有更详尽的条款,专列了“告状不受理”条规定:“凡告谋反叛逆,官司不即受理,差人掩捕者,虽不失事,杖一百、徒三年。因不受理掩捕,以致聚众作乱,或攻陷城池,及劫掠人民者,官坐斩。监候。若告恶逆,如子孙谋杀祖父母、父母之类。不受理者,杖一百。告杀人及强盗不受理者,杖八十。斗殴、婚姻、田宅等事不受理者,各减犯人罪二等,并罪止杖八十。受被告之财者,计赃,以枉法罪与不受理罪。从重论。”
    对于抢占民女,查《唐律疏议》《宋刑统》均尚未列专条,而《大明律》卷第六“户律三”之“婚姻”条中,开始有了专款“强占良家妻女”规定:“凡豪势之人,强夺良家妻女,奸占为妻、妾者,绞。妇女给亲。配与子孙、弟侄、家人者,罪亦如之。男女不坐。” 到了清朝,延续了大明的律例。由此反观此案中周卜成与曾有才强占民女,又涉贪赃枉法罪,被狄仁杰先是上请革职、后奉旨秋斩,当属合律。但从清代人作品视角看,所描写的狄仁杰断案行为、断罪依正法条的依据,显然更多受明、清律例的影响。 对于“越诉”,历代律法均有明确规定,从《唐律疏议》到《大清律例》,一脉相承。《唐律疏议》卷第二十四“斗讼”之“越诉”条即规定:“诸越诉及受者,各笞四十。若应合为受,推抑而不受者笞五十,三条加一等,十条杖九十。” 所谓“越诉”是指,官司必须从下至上逐级受理,不应不经过县一级衙门而越级向州、府、省控告。但也涉及“若应合为受”,即非越诉而是依令听理的情况,如果不受理,也要受到笞罚。此案中,狄仁杰的表态合于律例,前提是如果有不法官吏不受民词或枉法徇私,允许百姓上诉到巡抚辕门。
    对于私下求托差役关照官司,对照《唐律疏议》,其卷第十一“职制”之“有所请求”“受人财为请求”“监主受财枉法”等条,对主审官员私下受人请托,或私下受人钱财,或变卖、贷用、率敛所监财物等,均属违法。如规定:“诸有事以财行求。得枉法者,坐赃论;不枉法者,减二等。”“诸监临主司受财而枉法者,一尺杖一百,一疋加一等,十五疋绞。” 又规定:“诸因官挟势及豪强之人乞索者,坐赃论减一等;将送者,为从坐。” 这些法条,也为后世宋、明、清律法所沿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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