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军事法庭
世界军事法庭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又称欧洲国际军事法庭,是世界上第一个国际法庭。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由英、美、苏、法四国法官共同组成,是对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的德国战犯进行专门审判的国际刑事特别法庭。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为控诉和惩处欧洲轴心国的主要战犯,国际社会同意成立国际军事法庭来对这些战犯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审判。1943年10月30日,苏、美、英三国签署《莫斯科宣言》,该宣言规定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战犯将被押往犯罪地点,根据受害国国内法进行审判。1945年8月8日,苏、美、英、法在伦敦签署《关于控诉和惩处欧洲轴心国主要战犯的协定》及其附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正式成立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统一审判那些无法确定具体犯罪地点的纳粹德国首要战犯。
根据宪章,四个签字国各派一名法官和一名法官助理组成法庭。除了苏、美、英、法之外,随后加入上述规定的还有澳大利亚、比利时等19个国家。这些国家组成法庭的原告,并各指派一名检察官组成侦察和起诉委员会。
1945年10月18日,侦察和起诉委员会向法庭提起控诉,控告党卫军等6个组织和h·戈林、r·赫斯等24名德国首要战犯犯有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反人类罪。法庭根据《关于控诉和惩处欧洲轴心国主要战犯的协定》和《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从1945年11月20日开始第一次审讯,并在1946年9月30日到10月1日对全部被告进行宣判。党卫军、特别勤务队、盖世太保和纳粹党元首兵团被宣布为犯罪组织,24名战犯也进行了程度不一的判决,这就是纽伦堡大审判。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对德国战犯的审判,是国际社会依据国际法对战争犯罪进行审判和处罚的一次成功尝试。之后其他的国际军事法庭和国际对罪犯的审判,都是根据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的运行机制和审判原则。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又称东京国际军事法庭,是审判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日本战犯的国际刑事特殊法庭。该法庭由中国、苏联、美国、英国等11个国家的法官组成,中国被任命的法官是梅汝璈先生。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
1945年9月2日,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宣布无条件投降。1945年12月,苏美英三国外长在莫斯科举行会议,议定并征得中国同意决定“设立盟国管制日本委员会”。1946年1月19日,依据《波茨坦公告》、莫斯科英、美、苏外长会议决定,盟军最高统帅麦克阿瑟公布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依据这一宪章成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东京对日本战犯进行审判。宪章同时规定负责起诉战犯和控告战犯的是检察长,检察长由盟军最高统帅任命,和日本交战的各国均能指派一名陪席检察官协助检察长。盟军最高统帅麦克阿瑟指派的检察长是美国的j·b·基南,j·b·基南同时兼任美国的陪席检察官。中国的陪席检察官是向哲浚先生。
1946年4月29日,盟军最高统帅部国际检察处向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起诉东条英机、板垣征四郎等28名战犯。法庭在1946年5月3日至1948年11月12日对这些日本主要战犯进行审判。1946年8月16日,在苏联军官的押送下从海参崴到达东京的溥仪出庭作证,揭露日军制造伪“满洲国”的阴谋及罪行。
法庭根据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判定东条英机、板垣征四郎、木村兵太郎、土肥原贤二、广田弘毅、松井石根、武藤章7人为甲级战犯,处以绞刑。其他战犯判处了终身监禁、有期徒刑等不同刑罚。“九一八事变”的直接组织者大川周明因梅毒性脑炎引发的精神异常而被免于起诉。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的日本战犯大部分都是日本政治和军事的领导人,追究到个人在侵略战争中的责任。法庭还具体化“侵略和反侵略战争”的概念,让人类更加明确惩罚战争罪犯的原则。东京审判和纽伦堡大审判一样都极大地促进了国际法的发展。
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
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也称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简称卢旺达刑庭。
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
1994年4月7日开始的卢旺达大屠杀,在大约100天的时间里造成80万~100万人的死亡,一半多的图西族人口被灭绝。针对这种发生在卢旺达及其邻国附近的种族灭绝和其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1994年11月8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第955号决议建立卢旺达刑庭,对这些行为负有责任的卢旺达公民进行审判。1995年,卢旺达刑庭在坦桑尼亚阿鲁沙正式成立。
卢旺达刑庭的组织机构和前南刑庭一致,均由分庭、检察官办公室和书记官处组成,分为三个审判庭和一个上诉庭,法官构成也一致。前南刑庭的检察官同时兼任卢旺达刑庭的检察官,负责案件的调查和起诉。直到2003年8月,卢旺达刑庭才在安理会关于“完成战略”的决议中拥有自己的检察官办公室。
卢旺达刑庭审判的罪行包括: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严重违反1949年日《内瓦公约》共同第三条的行为、严重违反《日内瓦公约》第二附加议定书的行为。卢旺达刑庭起诉和审判的两类犯罪嫌疑人是:1.在199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于卢旺达境内实施灭绝种族及其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的人,其中包括非卢旺达的国民;2.同一时期与卢旺达邻国境内实施此类罪行的卢旺达人。
卢旺达刑庭审判的对象包括卢旺达前总理坎班达、14名前政府部长和其他高级军事将领和地方官员。截至2004年年底,卢旺达刑庭审理的案件共涉及48名被告。
卢旺达刑庭针对卢旺达大屠杀而设立,是迄今为止唯一一个被授权起诉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实施种族灭绝罪的国际性法庭。它的设立有力地遏制了卢旺达地区形势的恶化,促进了这一地区的和平和民族和解。在证人保护、羁押设施以及对辩护律师的管理等方面,卢旺达刑庭也为国际刑事法院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曾担任前南刑庭上诉庭法官的中国籍法官李浩培、王铁崖同时也是卢旺达刑庭上诉庭的法官。
国际刑事法院
2002年7月1日,根据联合国通过的《古罗马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国际刑事法院在荷兰海牙正式成立。国际刑事法院审判的罪行有:1.种族灭绝罪;2.战争罪;3.反人类罪;4.侵略罪。国际刑事法院是世界上第一个常设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国际社会虽然对犯有这类严重罪行的个人进行了严惩,但是还有绝大多数的加害者没有被绳之以法。国际机制的疏漏促使联合国设立国际刑事法院,有效惩处那些犯有严重罪行的人,以及遏制国际社会再出现严重违反国际法公认罪行的行为。
《古罗马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规定,只有规约获得60个国家的签署和批准国际刑事法院才能成立。截至2006年11月1日,规约已得到134个国家签署,104个国家批准。中国、俄罗斯和美国作为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并没有加入该规约,美国甚至提出了排除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98条协定”。以色列、印度等国家也出于自己的政治原因反对《古罗马规约》。
根据《古罗马规约》成立的国际刑事法院是一个永久性的国际司法机构,审理批准国和联合国安理会移交的2002年7月1日以后发生的案件。法院由院长会议,上诉庭、审判庭和预审庭,检察官办公室和书记官处四部分组成。18位法官经由选举产生,法官的任期是9年,任意两位法官的国籍不能相同。国际刑事法院判处的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英语和法语是法院的工作语言。
从2002年成立开始,国际刑事法院就接受过缔约国刚果民主共和国、乌干达、中非共和国主动提交的案件,非缔约国科特迪瓦自愿提交的案件。2005年3月,联合国安理会通过1593号决议将苏丹达尔富尔案件提交法院。这是联合国安理会第一次将案件移交国际刑事法院。
国际刑事法院继续发挥作用的途径有:1.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决议;2.发生的侵犯人权事件涉及缔约国的公民;3.检察官主动侦察。
国际刑事法院的设立表明再发生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事件时,国际公义机制介入的决心。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又称欧洲国际军事法庭,是世界上第一个国际法庭。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由英、美、苏、法四国法官共同组成,是对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的德国战犯进行专门审判的国际刑事特别法庭。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为控诉和惩处欧洲轴心国的主要战犯,国际社会同意成立国际军事法庭来对这些战犯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审判。1943年10月30日,苏、美、英三国签署《莫斯科宣言》,该宣言规定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战犯将被押往犯罪地点,根据受害国国内法进行审判。1945年8月8日,苏、美、英、法在伦敦签署《关于控诉和惩处欧洲轴心国主要战犯的协定》及其附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正式成立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统一审判那些无法确定具体犯罪地点的纳粹德国首要战犯。
根据宪章,四个签字国各派一名法官和一名法官助理组成法庭。除了苏、美、英、法之外,随后加入上述规定的还有澳大利亚、比利时等19个国家。这些国家组成法庭的原告,并各指派一名检察官组成侦察和起诉委员会。
1945年10月18日,侦察和起诉委员会向法庭提起控诉,控告党卫军等6个组织和h·戈林、r·赫斯等24名德国首要战犯犯有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反人类罪。法庭根据《关于控诉和惩处欧洲轴心国主要战犯的协定》和《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从1945年11月20日开始第一次审讯,并在1946年9月30日到10月1日对全部被告进行宣判。党卫军、特别勤务队、盖世太保和纳粹党元首兵团被宣布为犯罪组织,24名战犯也进行了程度不一的判决,这就是纽伦堡大审判。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对德国战犯的审判,是国际社会依据国际法对战争犯罪进行审判和处罚的一次成功尝试。之后其他的国际军事法庭和国际对罪犯的审判,都是根据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的运行机制和审判原则。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又称东京国际军事法庭,是审判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日本战犯的国际刑事特殊法庭。该法庭由中国、苏联、美国、英国等11个国家的法官组成,中国被任命的法官是梅汝璈先生。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
1945年9月2日,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宣布无条件投降。1945年12月,苏美英三国外长在莫斯科举行会议,议定并征得中国同意决定“设立盟国管制日本委员会”。1946年1月19日,依据《波茨坦公告》、莫斯科英、美、苏外长会议决定,盟军最高统帅麦克阿瑟公布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依据这一宪章成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东京对日本战犯进行审判。宪章同时规定负责起诉战犯和控告战犯的是检察长,检察长由盟军最高统帅任命,和日本交战的各国均能指派一名陪席检察官协助检察长。盟军最高统帅麦克阿瑟指派的检察长是美国的j·b·基南,j·b·基南同时兼任美国的陪席检察官。中国的陪席检察官是向哲浚先生。
1946年4月29日,盟军最高统帅部国际检察处向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起诉东条英机、板垣征四郎等28名战犯。法庭在1946年5月3日至1948年11月12日对这些日本主要战犯进行审判。1946年8月16日,在苏联军官的押送下从海参崴到达东京的溥仪出庭作证,揭露日军制造伪“满洲国”的阴谋及罪行。
法庭根据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判定东条英机、板垣征四郎、木村兵太郎、土肥原贤二、广田弘毅、松井石根、武藤章7人为甲级战犯,处以绞刑。其他战犯判处了终身监禁、有期徒刑等不同刑罚。“九一八事变”的直接组织者大川周明因梅毒性脑炎引发的精神异常而被免于起诉。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的日本战犯大部分都是日本政治和军事的领导人,追究到个人在侵略战争中的责任。法庭还具体化“侵略和反侵略战争”的概念,让人类更加明确惩罚战争罪犯的原则。东京审判和纽伦堡大审判一样都极大地促进了国际法的发展。
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
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也称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简称卢旺达刑庭。
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
1994年4月7日开始的卢旺达大屠杀,在大约100天的时间里造成80万~100万人的死亡,一半多的图西族人口被灭绝。针对这种发生在卢旺达及其邻国附近的种族灭绝和其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为,1994年11月8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第955号决议建立卢旺达刑庭,对这些行为负有责任的卢旺达公民进行审判。1995年,卢旺达刑庭在坦桑尼亚阿鲁沙正式成立。
卢旺达刑庭的组织机构和前南刑庭一致,均由分庭、检察官办公室和书记官处组成,分为三个审判庭和一个上诉庭,法官构成也一致。前南刑庭的检察官同时兼任卢旺达刑庭的检察官,负责案件的调查和起诉。直到2003年8月,卢旺达刑庭才在安理会关于“完成战略”的决议中拥有自己的检察官办公室。
卢旺达刑庭审判的罪行包括: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严重违反1949年日《内瓦公约》共同第三条的行为、严重违反《日内瓦公约》第二附加议定书的行为。卢旺达刑庭起诉和审判的两类犯罪嫌疑人是:1.在199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于卢旺达境内实施灭绝种族及其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的人,其中包括非卢旺达的国民;2.同一时期与卢旺达邻国境内实施此类罪行的卢旺达人。
卢旺达刑庭审判的对象包括卢旺达前总理坎班达、14名前政府部长和其他高级军事将领和地方官员。截至2004年年底,卢旺达刑庭审理的案件共涉及48名被告。
卢旺达刑庭针对卢旺达大屠杀而设立,是迄今为止唯一一个被授权起诉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实施种族灭绝罪的国际性法庭。它的设立有力地遏制了卢旺达地区形势的恶化,促进了这一地区的和平和民族和解。在证人保护、羁押设施以及对辩护律师的管理等方面,卢旺达刑庭也为国际刑事法院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曾担任前南刑庭上诉庭法官的中国籍法官李浩培、王铁崖同时也是卢旺达刑庭上诉庭的法官。
国际刑事法院
2002年7月1日,根据联合国通过的《古罗马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国际刑事法院在荷兰海牙正式成立。国际刑事法院审判的罪行有:1.种族灭绝罪;2.战争罪;3.反人类罪;4.侵略罪。国际刑事法院是世界上第一个常设的国际刑事司法机构。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国际社会虽然对犯有这类严重罪行的个人进行了严惩,但是还有绝大多数的加害者没有被绳之以法。国际机制的疏漏促使联合国设立国际刑事法院,有效惩处那些犯有严重罪行的人,以及遏制国际社会再出现严重违反国际法公认罪行的行为。
《古罗马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规定,只有规约获得60个国家的签署和批准国际刑事法院才能成立。截至2006年11月1日,规约已得到134个国家签署,104个国家批准。中国、俄罗斯和美国作为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并没有加入该规约,美国甚至提出了排除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98条协定”。以色列、印度等国家也出于自己的政治原因反对《古罗马规约》。
根据《古罗马规约》成立的国际刑事法院是一个永久性的国际司法机构,审理批准国和联合国安理会移交的2002年7月1日以后发生的案件。法院由院长会议,上诉庭、审判庭和预审庭,检察官办公室和书记官处四部分组成。18位法官经由选举产生,法官的任期是9年,任意两位法官的国籍不能相同。国际刑事法院判处的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英语和法语是法院的工作语言。
从2002年成立开始,国际刑事法院就接受过缔约国刚果民主共和国、乌干达、中非共和国主动提交的案件,非缔约国科特迪瓦自愿提交的案件。2005年3月,联合国安理会通过1593号决议将苏丹达尔富尔案件提交法院。这是联合国安理会第一次将案件移交国际刑事法院。
国际刑事法院继续发挥作用的途径有:1.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决议;2.发生的侵犯人权事件涉及缔约国的公民;3.检察官主动侦察。
国际刑事法院的设立表明再发生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事件时,国际公义机制介入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