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军衔失效取消也是使原有军衔失效的一种措施。取消军衔,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次实行军衔制后新规定的一项制度,20世纪五六十年代首次实行军衔制期间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没有这项规定。1988年颁布实施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规定,被撤销军官职务并取消军官身份的人员,被开除军籍的军官,都应取消其军衔。1988年颁布实施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士兵被除名、开除军籍的,应取消其军衔。取消军衔和剥夺军衔,都是使军人原有的军衔失效,但取消军衔是对因犯错误受行政处分人员的一项附加的处理措施,剥夺军衔则是对因犯罪受刑事处罚人员的一项附加的处罚措施,二者有轻重之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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