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主任,您老啥时候回来的。”马义立刻献上一脸的谄媚。
    “前天回来的。我之前怎么没发现你对广大女同胞这么热心啊,看来是我工作做的不到位啊,正好咱们律所的女律师工作需要人扛起来。跟律协和妇联联系的事,要不就交给你吧。”杜主任的眼神扫过众人,看的众人有点不太自在。
    “别,可别。那个……杜主任,您看我整天办案子,又要给广大妇女同胞疏通心理问题,哪有时间做您说的那些工作呀,万一耽误了,咱律所的先进就拿不上了,多耽误事啊,您还是饶了我吧。”马义立刻求饶道。
    整天追着那帮女律师做工作,他想想都头疼,不能干啊!
    “没关系,你不用这么快回答我,再考虑考虑,考虑好了到办公室找我。好了,不耽误你们晒太阳了。”说完,杜主任转身进了楼。
    “不就是个创始合伙人吗,马律师,你没必要这么怕她吧,好歹你也是合伙人。”王德友不解道。
    “哎!王兄,听哥们一句劝,以后千万别惹这娘们,我这点创收连人家的零头都赶不上。不是一个级别的。而且人家是创始合伙人,咱不过是个小喽啰,不能比。”马义唉声叹气道。
    “这么夸张?”王德友惊讶道。他只知道所里的三位创始合伙人不是凡人,没想到创收这么恐怖。
    “我这么跟你说吧,别看老板跟华连成见面就掐,但是两人在杜主任面前可老实了,年轻时就是那样,到老了还那样。
    我再给你们透露一条小道消息,当年咱们老板追过杜主任,但是没成。杜主任要专业有专业,要背景有背景,又是个女强人,真不是一般人能降的住的。
    哎!只可惜啊……”马义说到一半停住了。
    “可惜啥?”王德友立刻追问道。
    “家庭不和睦,离婚了,一个人带着女儿打天下,不容易啊。”黄援朝低声叹气道。
    “所以说女人太强势了,不好。
    好在她女儿不像她那么强势,从国外留学回来后进了央企投资公司,现在好像是个什么部门主管,能力超强,这一点随杜律师。”马义补了一句道。
    “老方,你想什么呢,一声不吭的。”谢友和看向一旁的一直没怎么说话的方轶,问道。
    “没事,后天周英琪的案子二审开庭,我正琢磨案子的事呢。
    走,咱们上去吧,这么会儿已经把马律师聊到妇联的工作上去了,再聊下去,马律师就得成‘妇女之友’了。”方轶笑道。
    众人一阵大笑。
    第465章 左右不吃亏
    省高院第八审判庭内,旁听席上人不多,周英琪的父亲周老爷子便在其中,他手里攥着速效救心丸,心嘭嘭的乱跳不停,不知道接下来的审判对女儿是福是祸。
    上面坐着合议庭的三位法官,审判长是省高院的刑庭庭长。坐在方轶和周颖对面的省检察院的检查员,是两位中年男检察员。看来双方都派出了比较强的阵容。
    ……
    “下面由公诉人宣读抗诉书。”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本院认为上诉人周英琪构成受贿罪,抗诉意见如下:
    ……一审法院未认定周英琪收取的赵晓杰八百一十八万元款项全部为受贿款,属于认定事实有误;未认定周英琪收取的佳月公司三十万元款项为受贿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另外,一审法院量刑明显畸轻,请法院予以改判。完毕。”检察员道。
    “下面由上诉人周英琪陈述上诉理由。”审判长道。
    “一审认定我收受赵晓杰的一百八十八万元属于受贿款,我不认可。我为赵晓杰活动升迁的事,是基于我们双方的感情,并费权钱交易。”周英琪道。
    “上诉人的辩护人发表上诉理由。”审判长道。
    “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周英琪收受赵晓杰一百八十八万元的行为属于受贿,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上诉人周英琪与赵晓杰之间是情人关系,而且已经有了结婚的打算,正是他们之间的这种特殊关系导致双方之间的经济往来频繁,而且出现财产混同的情况。
    按照周英琪与赵晓杰的计划,两人在不远的将来要一起生活,成为一家人。有鉴于此,周英琪为赵晓杰的职务升迁进行活动,虽有违纪之嫌,但也属人之常情。
    因此,周英琪收受赵晓杰一百八十八万的行为并不构成受贿。请法院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完毕。”方轶道。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既有检察院抗诉又有被告人上诉的二审案件,先由抗诉的公诉人发言,然后是上诉人发言,最后是辩护人发言)
    接下来各方对案件事实的描述与一审时一致,各方没有提交新证据,不再赘述。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在辩论前,法庭提请控、辩双方注意,辩论应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由公诉人发言。”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我们认为,周英琪收受赵晓杰和佳月公司给予的款项,共计八百四十八万元,该款项均应属于受贿款。理由如下:
    一、上诉人周英琪虽然与赵晓杰是情人关系,但赵晓杰多次给予周英琪大额财物,并请周英琪为其职务晋升和减免责任进行帮助,周英琪根据赵晓杰的请托向集团公司相关领导进行推荐、说情。从整体上看,周英琪是在为赵晓杰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应定性为受贿。
    二、一审法院的判决未能准确评价周英琪的整个行为性质,造成减少部分犯罪事实。同时,上诉人周英琪利用其对供应商遴选上的权利,帮助赵晓杰的亲戚邹佳和赵月成立的佳月公司,取得科技公司的业务,并收取三十万元,其行为亦应认定为受贿。
    三、一审法院判决对于周英琪使用受贿款项购买的房屋,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对相关财产及收益予以追缴,系对涉案款物处理不当,依法应予纠正。
    以上为本院的抗诉意见,完毕。”检察员道。
    “下面由上诉人周英琪进行自行辩护。”审判长道。
    “我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有误,我与赵晓杰系情人关系,在此期间,我收取赵晓杰和佳月公司的钱财,完全是基于我与赵晓杰的特殊关系,并不存在权钱交易的情况,我感觉我不应构成受贿罪。
    我本人的法律知识浅薄,如果省高法院认为我的行为构成受贿,对我做出判决,我接受判决结果。但是我与赵晓杰之间存在特殊关系,我的家人已经替我向检察院退还了二百八十万元款项,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周英琪道。
    这套词是她经过深思熟虑的,她的意思很明确:首先,表明态度,她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有误,如果二审法院认为她有罪,她无条件接受(关键是不接受也不行);其次,再次申明她与赵晓杰之间的关系,让法院考虑实际情况;最后,告诉二审法院,家属已经积极退赃了,二审法院怎么也得适当的考虑下积极退赃的情况,别判的太重!
    她觉得这样进可攻退可守,自己左右不吃亏,但是听起来却有些前后矛盾,让人一头雾水,不知道她到底怎么想。
    “上诉人周英琪的辩护人发言。”审判长道。
    方轶拿起改写过的辩护词道:“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上诉人周英琪不构成受贿罪。理由如下:
    一、周英琪收受情人赠与的款项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受贿行为。
    辩护人认为,在受贿案中,无论收受财物与谋取利益之间的时间线被拉得有多么长,甚至双方约定在职时“办事”,退休后收钱,谋利与收钱之间的对应关系仍然是不言自明的,一般不需要特别证明。
    但当行贿一方和受贿一方存在特殊关系时,则需要进一步证明双方的行为目的,本案便是如此。
    第一,在案证据显示,上诉人周英琪与赵晓杰存在情人关系,在长达四年多的时间内,上诉人周英琪与赵晓杰二人从确定情人关系,到约定结婚、准备购置“婚房”,再到同居,最后分手,保持长达四年多的情人关系,虽然有不道德的因素,但二人在交往过程中是希望最终组成家庭的。并且周英琪在与赵晓杰确定情人关系后,很快便办理了离婚手续。此后,赵晓杰也曾多次向法院起诉离婚,但均被驳回。”
    第466章 合理怀疑
    “第二,二人在同居过程中存在财产混同。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显示,在同居期间,赵晓杰转给周英琪的工资收入共有一百四十六万七千元,公诉机关并未将此部分款项数额计入犯罪金额,这也表明公诉机关认可二人财产混同的情况。
    第三,被告人周英琪为赵晓杰谋取利益以及赵晓杰送钱给周英琪,不能排除情感因素驱使下的自愿付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证据确实、充分’要求‘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所谓‘合理怀疑’,绝对不能是概括的、模糊的,而应当是具体的,以普通人的判断标准和经验法则为基础,依据现有证据对法律事实进行判断,如果认为存在其他结果可能性,而且足以动摇事实认定的基础,构成合理怀疑。
    本案中,周、赵二人具有重组家庭的意愿和感情基础,在此情形下,一方为另一方在职务晋升和责任追究方面通风报信、出面斡旋有关领导,虽有违纪之嫌,但也属于人之常情。
    根据赵晓杰、周英琪的供述和证人证言可知,周、赵二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既有基于以后共同生活的想法,也有为了取悦、赢得对方信任或者因不能结婚而给予对方精神补偿。
    假设周英琪与赵晓杰最终结为夫妻,双方间的财物往来就会成为二人的共同财产,二人将成为真正的利益共同体,就更不存在权钱交易的空间。
    在案证据均能反映二人主观上从未将其视为一种交易,而是情感因素驱使下的自愿付出。
    因此,周英琪收受情人(赵晓杰)钱款的行为与其情人(赵晓杰)请托行为之间缺乏对应,现有证据更无法证实周英琪存在索贿行为。现有证据链无法得到唯一结论。周英琪收取的款项不应被定性为受贿款项。
    二、被告人周英琪收受佳月公司给予的三十万元不应被认定为受贿。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本案中,周英琪仅仅是向第三方民营科技公司推荐了佳月公司,而该推荐行为也是基于赵晓杰的恳求,基于双方存在特殊关系。
    而且第三方科技公司也是在综合考量佳月公司的实力后与其合作开展业务的,并不受周英琪的职权影响,双方之间也不存在不正当利益关系。
    综上所述,被告人周英琪虽然存在违规行为,但是其收受赵晓杰和佳月公司款项的行为不属于受贿。完毕。”方轶道。
    关于佳月公司给的那三十万元款项的定性,方轶故意将法官的注意力转移到周英琪与科技公司之间的关系上,其实是他故意放的一个烟雾弹。他想牵着法官的鼻子走。至于法官是否上当,那就不是他能左右的了。
    “公诉人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我们主要发表以下两个观点:
    一、周英琪与赵晓杰之间的特殊关系不应成为认定周英琪受贿的障碍。
    综合全案来看,二人存在借用特殊关系掩护行贿、受贿的嫌疑,不排除二人因特殊关系,在案发前订立攻守同盟的可能。因此,周英琪收受的款项均应认定为受贿款。
    二、周英琪收受的佳月公司的三十万元应定性为受贿款
    根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3〕167号)的规定,《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gj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公司内不同部门的gj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职务上隶属、制约关系的gj工作人员之间、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gj工作人员之间等。
    具体到本案中,第三方科技公司系上诉人周英琪所在公司的供应商,周英琪作为公司的副总经理,对供应商的选聘具有一定的影响,故双方存在制约关系。
    在这种情形下,不能简单根据形式要件认定周英琪所在公司与科技公司之间系平等民事主体关系,实质上周英琪所在公司及其本人对第三方科技公司存在制约及影响。另外,从周英琪将佳月公司推荐给科技公司的总助后,很快双方便达成了业务合作这一点上看,也侧面印证了周英琪的影响力。
    由此可见,佳月公司与科技公司合作正是利用了周英琪的职务便利,周英琪接受二人钱财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受贿。完毕!”检察员道。
    ……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十分钟,稍后当庭判决。周英琪觉得方轶辩护的很到位,至于二审会怎么判,也只能尽人事听天命了。
    周英琪心情忐忑的等待着,就像等待心爱之人上门一般,怕他来,又怕他不来,更怕他胡来。
    十分钟很快过去了,合议庭的三位法官走进了法庭。
    “……现在继续开庭,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已经形成判决意见。针对控辩双方的意见,结合本案争议的焦点,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析如下:
    一审法院根据周英琪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所作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唯对部分犯罪事实的法律适用有误,依法予以改判。
    本院认为,周英琪收受佳月公司三十万元,构成受贿罪。故对于检察机关的该项抗诉意见,予以采纳。对于检察机关的其他抗诉意见,不予采纳。判决如下:
    一、维持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刑事判决的第一项、第三项;
    二、撤销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刑事判决的第二项;
    三、在案扣押的人民币二百八十万元中,三十万元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三十万元并入周英琪的罚金刑执行,剩余钱款发还周英琪。”审判长宣判道。
    第467章 抢劫犯!
    判决结束后,不仅周英琪愣住了,她父亲周老爷子也有点发傻,脑瓜子有点反应不过来。
    一审法院认定周英琪收受的一百八十八万元为受贿款项,二审法院推翻了一审法院的认定,判决三十万元是受贿款项,虽然二审法院没改变量刑,还是判三缓三,但是却减少了追缴的违法所得数额,里外里把律师费省出来了。
    犯罪金额从八百四十八万元减少到一百八十八万元,再从一百八十八万元减少到三十万元,这降幅可真不小,此时的周英琪心中的感激之情如涛涛江水,真想给合议庭的三位法官磕一个。宣判后她一个劲儿的给法官鞠躬,以示感谢。
    方轶虽然料到那三十万元极有可能被认定为受贿款,但是却没想到二审法院会把一审法院认定的一百八十八万元的受贿款项否掉,如果那三十万元被认定为犯罪所得属于情理之中的话,那么一百八十八万元不被二审法院认定,就是意料之外。这对方轶来说是一个大惊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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