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您这么一说我心里舒服多了。我现在就去查案例,为二审做准备。”周颖双眼放光道。
“对了,明天早上我有一个看守所的会见,你要不要去?”方轶笑道。
“去,我还没去过看守所呢,跟您去见识下。”周颖笑道。
半个月后,窦涛寻衅滋事案二审开庭。旁听席上只有姜雪一人。
方轶和周颖坐在辩护席上听着上面坐着的审判员宣读一审判决书。公诉人席上,两位男检察员正在写着什么,坐在首位的便是之前方轶见过的王检察员。
“下面由上诉人窦涛先宣读上诉状。”审判长底气十足道。
被告人席上坐着的窦涛,拿出上诉状,照本宣科的读了一遍。
“上诉人的辩护律师发表上诉理由。”审判长说完,看向方轶。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应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上诉理由如下:
第一,上诉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上诉人的土地承包合同到期后,曾多次与村委会协商续签土地承包合同事宜,并主动要求缴纳租金,但村委会以各种理由拒绝了上诉人的要求。
此后,村委会要求上诉人退还土地,并派保安及张大宝等十余人到上诉人的果园强行砍伐其辛苦种植的桃树和苹果树。
上诉人妻子为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上前阻止对方的行为,而被保安拉扯到一旁勒令蹲下,并加以拳脚。张大宝等人开始砍伐果树。
上诉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和妻子的安全,才挥舞菜刀赶走保安和张大宝等人,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是随意殴打他人。
第二,上诉人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案发时,村委会派的保安和临时雇员闯入上诉人承包的土地,并先动手伤人毁坏果园内的财物,并非上诉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争强好胜,进而无事生非。
上诉人的主观上不存在寻衅滋事罪的故意,客观上不存在寻衅滋事的事实,不应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
第三,上诉人的行为危害不大,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上诉人窦涛持有菜刀主要是为了驱赶闯入果园的保安和张大宝等人,在此过程中,因其不小心才伤到张大宝。
在张大宝被砍伤后,上诉人没有继续殴打张大宝,也没有围追堵截撤走的众人,其行为危害不大,并已经得到了张大宝的谅解,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辩护人认为上诉人窦涛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请法院依法改判其无罪。完毕。”方轶道。
“上诉人窦涛,你对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审判长问道。
“有异议,我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罪名不认可,是村委会派保安和张大宝等人闯入我的果园在先,此后他们又对我媳妇拳打脚踢,砍伐我的果树,我才拿菜刀吓唬他们的,我是属于自卫。至于砍伤张大宝的事,那纯属意外……”窦涛辩解道。
“下面由检察员就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对上诉人进行发问。”审判长道。
王检察员的发问与一审时县检察院的检察员发问的内容相差不大。随后方轶也对上诉人进行了发问,发问的内容与一审时差不多,不再赘述。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检察员和辩护人、上诉人是否有新的证据需要提交?”审判长问道。
“没有。”三方均道。
……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在辩论前,法庭提请控、辩双方注意,辩论应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请上诉人窦涛发言。”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我认为我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是寻衅滋事……”窦涛所说还是上诉状上的内容。
审判长在询问他有无新意见后,果断终止了他的发言。
“上诉人窦涛的辩护人发言。”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窦涛的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正当防卫,而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理由如下:
一、案发当时,被告人窦涛正在面对现实的不法侵害。
1、村委会强行收回土地的目的不正当。
按照土地承包合同之约定,上诉人窦涛在承包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权。而根据在案证据显示,村里召开两委会议和村民代表大会,以窦涛没有缴纳土地承包费为由,收回土地明显与事实不符。
村委会在上诉人窦涛没有明确放弃承包权的前提下,收回其承包的土地另行出租给他人,其目的不正当。
2、村委会强行收回土地的程序不正当。
村委会与上诉人窦涛签署的土地承包合同就期满后地上物的处置没有进行约定,而村委会曾出具证明,承包土地上的地上物为上诉人的合法财产。
如村委会需要收回该土地,应与上诉人窦涛协商地上物的补偿事宜。如协商不成,双方应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回到本案,村委会在收回土地前并未与上诉人沟通地上物的补偿事宜,也没有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仅以通知的形式告知上诉人退还土地,此后,因村委会与上诉人未能达成一致,村委会委派保安及临时雇用人员强行砍伐果树,导致上诉人窦涛的合法财产被侵害,其妻子在阻拦过程中被保安强行控制。
因此,村委会的行具有非法性,构成不法侵害。
二、上诉人窦涛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防卫,客观上具有紧迫性。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是指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正在实施过程中。
本案中,临时雇员张大宝等人员闯入上诉人的果园后,开始实施砍伐果树的行为,上诉人的妻子上前阻拦,被保安扯到一旁强行控制。
在此情况下,上诉人窦涛手持菜刀将闯入之人驱离,其目的是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行为的侵害,保护妻子和自家的合法财产安全,因此,窦涛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构成要件中的紧迫性的要求。
三、上诉人窦涛主观上具有正当性。
在刑法理论上,实施正当防卫的行为人应具有防卫意识。防卫意识包括:1、行为人意识到不法侵害的发生且正在进行;2、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本案中,上诉人窦涛承包期满后,曾主动要求缴纳土地承包款,但被村委会以各种理由拒绝了。在上诉人窦涛未明确表示放弃承包权,村委会也没有与窦涛协商果园内果树的补偿事宜的情况下,村委会派人到其果园砍伐果树侵害了窦涛的合法财产。
面对不法侵害,如果上诉人窦涛不采取防卫措施,其合法权益必将遭受巨大损失,因此窦涛的防卫意识具有正当性。
四、上诉人窦涛实施的防卫行为仅针对不法侵害人。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之规定,正当防卫必须针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正当防卫的目的是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本案中,上诉人窦涛为保护其合法财产,不得不持菜刀驱离闯入其果园强行砍伐果树的不法侵害人,被害人张大宝正是不法侵害人之一。
由此可见,上诉人窦涛实施防卫行为针对的对象是不法侵害人,而不是无辜路人或者群众。
五、上诉人窦涛的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一般来讲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行为人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防卫的客观需要,比如不法侵害人已经收手,行为人仍然追打;另一方面与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相比,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失过于重大。
本案中,上诉人窦涛的行为仅造成不法侵害人张大宝轻微伤,与上诉人窦涛可能遭受的重大财产损失相比,其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也没有给对方造成重大损害。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上诉人窦涛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此外,辩护人认为,本案定性为正当防卫有助于彰显法律的价值取向,培育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请法院依法裁判,完毕!”方轶道。
“现在由检察员发言。”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我们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恰当,请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王检察员道。
“检察员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判长道。
“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我们主要发表以下观点:
我们认为,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土地承包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就续签事宜达成一致,此后上诉人窦涛长期霸占土地进行经营长达两年之久,而且未缴纳土地租金,其行为已经侵害了村集体的利益。在村委会收回土地的过程中,窦涛持菜刀殴打保安,并将张大宝砍成轻微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上诉人窦涛持菜刀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因此,一审法院确定的罪名及量刑适当。完毕。”王检察员道。
“辩护人可以回应检察员的意见。”审判长道。
坐在方轶身旁的周颖在庭审过程中不能发言,只能暗暗的给方轶打气:方律师,加油,辩死他们。
“根据检察员的辩护意见和回应,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上诉人窦涛不存在霸占村集体土地的情况,在土地承包合同到期后,上诉人曾找到村委会商量续约事宜,但未能达成一致,此后村委会并未要求窦涛返还土地,窦涛曾多次主动找到村委会要求缴纳租金,但是被村委会拒绝了。
去年十月,村委会书面通知窦涛退还土地,但并未提及补偿事宜,窦涛认为果园内的果树属于其个人财产,退还土地村委会应给予一定的补偿(事实上经村委会、后续承租方和窦涛协商,后续承租方对窦涛果园内的果树等地上物进行了补偿),但村委会却派人企图强行砍伐果树,收回土地。
辩护人认为,窦涛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的‘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情况。
上述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可知,认定本案上诉人窦涛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要从主客观两方面进行分析。不仅客观上要具备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在主观上行为人还应具有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或者借故生非的故意。
在本案中,村委会派人闯入上诉人窦涛的果园,强行砍伐果树,侵犯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进而激化了双方之间的矛盾,村委会应承担主要责任。
因此,上诉人窦涛的行为具有正当性,主观上不具有无事生非、借故生非的故意,不应构成寻衅滋事罪。完毕。”方轶道。
……
第451章 刀尖上的舞者
庭审整整持续了四个多小时,下午一点四十分审判长宣布休庭结束了案件的审理,审判长并未当庭宣判。因一审判处窦涛管制,所以在二审期间,并未将窦涛羁押。
开完庭后,判决没有下来,窦涛两口子心里忐忑不安,不知道二审是否会改判。
“方律师,您看这案子能改判吗?”法院大门外,姜雪问道。
“法院没有当庭宣判,有可能是合议庭法官对案件的意见不一致,搞不好要把案子提到庭里研究或者到院里的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
这不一定是坏事。你们回去等信儿吧,有消息我会通知你们的。”方轶道。
在法院不远处的饭馆吃过午饭后,在回所的路上,考虑到方轶唇枪舌战了一上午,比较累,周颖主动接过了开车的活儿。
“方律师,您说这案子咱们能赢吗?”周颖边开车边问道。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不是太明朗。”方轶双手揉着太阳穴道。
“这案子我对照法条和司法解释看了好几遍,您的辩护意见我也看了,怎么看都觉得胜诉希望很大。您怎么说不明朗啊?是不是哪里感觉不对?”周颖疑惑的看了方轶一眼道。
“案子的判决结果是否会与预想的一致,要看是否满足天时、地利、人和。虽然我们与法官读的《刑法》及司法解释都是一样的,但是每个案子的案情是不一样的,即便是相类似的案件,也有可能因为法官的阅历、心情、专业能力的不同,导致判决结果不尽相同。
如果有其他因素掺杂进来那就更难说了,所以律师不能给任何当事人保证案件的最终结果,因为结果不是我们能控制的。”方轶语重心长道。
“哦,您刚才说的‘其他因素’是指什么?”周颖眨了眨眼,若有所思的问道。
方轶神秘一笑:“等你做的案子多了,你就知道了。”
方轶二人回到律所时,黄援朝正在喝着茶水,情绪不太高。
“老黄,咋啦?怎么跟霜打的茄子似的,郁闷了?”方轶半开玩笑道。
“哎,别提了。”黄援朝放下茶杯道。
“对了,明天早上我有一个看守所的会见,你要不要去?”方轶笑道。
“去,我还没去过看守所呢,跟您去见识下。”周颖笑道。
半个月后,窦涛寻衅滋事案二审开庭。旁听席上只有姜雪一人。
方轶和周颖坐在辩护席上听着上面坐着的审判员宣读一审判决书。公诉人席上,两位男检察员正在写着什么,坐在首位的便是之前方轶见过的王检察员。
“下面由上诉人窦涛先宣读上诉状。”审判长底气十足道。
被告人席上坐着的窦涛,拿出上诉状,照本宣科的读了一遍。
“上诉人的辩护律师发表上诉理由。”审判长说完,看向方轶。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应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上诉理由如下:
第一,上诉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上诉人的土地承包合同到期后,曾多次与村委会协商续签土地承包合同事宜,并主动要求缴纳租金,但村委会以各种理由拒绝了上诉人的要求。
此后,村委会要求上诉人退还土地,并派保安及张大宝等十余人到上诉人的果园强行砍伐其辛苦种植的桃树和苹果树。
上诉人妻子为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上前阻止对方的行为,而被保安拉扯到一旁勒令蹲下,并加以拳脚。张大宝等人开始砍伐果树。
上诉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和妻子的安全,才挥舞菜刀赶走保安和张大宝等人,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是随意殴打他人。
第二,上诉人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案发时,村委会派的保安和临时雇员闯入上诉人承包的土地,并先动手伤人毁坏果园内的财物,并非上诉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争强好胜,进而无事生非。
上诉人的主观上不存在寻衅滋事罪的故意,客观上不存在寻衅滋事的事实,不应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
第三,上诉人的行为危害不大,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上诉人窦涛持有菜刀主要是为了驱赶闯入果园的保安和张大宝等人,在此过程中,因其不小心才伤到张大宝。
在张大宝被砍伤后,上诉人没有继续殴打张大宝,也没有围追堵截撤走的众人,其行为危害不大,并已经得到了张大宝的谅解,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辩护人认为上诉人窦涛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请法院依法改判其无罪。完毕。”方轶道。
“上诉人窦涛,你对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审判长问道。
“有异议,我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罪名不认可,是村委会派保安和张大宝等人闯入我的果园在先,此后他们又对我媳妇拳打脚踢,砍伐我的果树,我才拿菜刀吓唬他们的,我是属于自卫。至于砍伤张大宝的事,那纯属意外……”窦涛辩解道。
“下面由检察员就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对上诉人进行发问。”审判长道。
王检察员的发问与一审时县检察院的检察员发问的内容相差不大。随后方轶也对上诉人进行了发问,发问的内容与一审时差不多,不再赘述。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检察员和辩护人、上诉人是否有新的证据需要提交?”审判长问道。
“没有。”三方均道。
……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在辩论前,法庭提请控、辩双方注意,辩论应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请上诉人窦涛发言。”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我认为我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是寻衅滋事……”窦涛所说还是上诉状上的内容。
审判长在询问他有无新意见后,果断终止了他的发言。
“上诉人窦涛的辩护人发言。”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窦涛的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正当防卫,而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理由如下:
一、案发当时,被告人窦涛正在面对现实的不法侵害。
1、村委会强行收回土地的目的不正当。
按照土地承包合同之约定,上诉人窦涛在承包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权。而根据在案证据显示,村里召开两委会议和村民代表大会,以窦涛没有缴纳土地承包费为由,收回土地明显与事实不符。
村委会在上诉人窦涛没有明确放弃承包权的前提下,收回其承包的土地另行出租给他人,其目的不正当。
2、村委会强行收回土地的程序不正当。
村委会与上诉人窦涛签署的土地承包合同就期满后地上物的处置没有进行约定,而村委会曾出具证明,承包土地上的地上物为上诉人的合法财产。
如村委会需要收回该土地,应与上诉人窦涛协商地上物的补偿事宜。如协商不成,双方应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回到本案,村委会在收回土地前并未与上诉人沟通地上物的补偿事宜,也没有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仅以通知的形式告知上诉人退还土地,此后,因村委会与上诉人未能达成一致,村委会委派保安及临时雇用人员强行砍伐果树,导致上诉人窦涛的合法财产被侵害,其妻子在阻拦过程中被保安强行控制。
因此,村委会的行具有非法性,构成不法侵害。
二、上诉人窦涛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防卫,客观上具有紧迫性。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是指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正在实施过程中。
本案中,临时雇员张大宝等人员闯入上诉人的果园后,开始实施砍伐果树的行为,上诉人的妻子上前阻拦,被保安扯到一旁强行控制。
在此情况下,上诉人窦涛手持菜刀将闯入之人驱离,其目的是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行为的侵害,保护妻子和自家的合法财产安全,因此,窦涛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构成要件中的紧迫性的要求。
三、上诉人窦涛主观上具有正当性。
在刑法理论上,实施正当防卫的行为人应具有防卫意识。防卫意识包括:1、行为人意识到不法侵害的发生且正在进行;2、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本案中,上诉人窦涛承包期满后,曾主动要求缴纳土地承包款,但被村委会以各种理由拒绝了。在上诉人窦涛未明确表示放弃承包权,村委会也没有与窦涛协商果园内果树的补偿事宜的情况下,村委会派人到其果园砍伐果树侵害了窦涛的合法财产。
面对不法侵害,如果上诉人窦涛不采取防卫措施,其合法权益必将遭受巨大损失,因此窦涛的防卫意识具有正当性。
四、上诉人窦涛实施的防卫行为仅针对不法侵害人。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之规定,正当防卫必须针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正当防卫的目的是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本案中,上诉人窦涛为保护其合法财产,不得不持菜刀驱离闯入其果园强行砍伐果树的不法侵害人,被害人张大宝正是不法侵害人之一。
由此可见,上诉人窦涛实施防卫行为针对的对象是不法侵害人,而不是无辜路人或者群众。
五、上诉人窦涛的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一般来讲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行为人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防卫的客观需要,比如不法侵害人已经收手,行为人仍然追打;另一方面与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相比,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失过于重大。
本案中,上诉人窦涛的行为仅造成不法侵害人张大宝轻微伤,与上诉人窦涛可能遭受的重大财产损失相比,其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也没有给对方造成重大损害。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上诉人窦涛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此外,辩护人认为,本案定性为正当防卫有助于彰显法律的价值取向,培育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请法院依法裁判,完毕!”方轶道。
“现在由检察员发言。”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我们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恰当,请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王检察员道。
“检察员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判长道。
“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我们主要发表以下观点:
我们认为,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土地承包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就续签事宜达成一致,此后上诉人窦涛长期霸占土地进行经营长达两年之久,而且未缴纳土地租金,其行为已经侵害了村集体的利益。在村委会收回土地的过程中,窦涛持菜刀殴打保安,并将张大宝砍成轻微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上诉人窦涛持菜刀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因此,一审法院确定的罪名及量刑适当。完毕。”王检察员道。
“辩护人可以回应检察员的意见。”审判长道。
坐在方轶身旁的周颖在庭审过程中不能发言,只能暗暗的给方轶打气:方律师,加油,辩死他们。
“根据检察员的辩护意见和回应,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上诉人窦涛不存在霸占村集体土地的情况,在土地承包合同到期后,上诉人曾找到村委会商量续约事宜,但未能达成一致,此后村委会并未要求窦涛返还土地,窦涛曾多次主动找到村委会要求缴纳租金,但是被村委会拒绝了。
去年十月,村委会书面通知窦涛退还土地,但并未提及补偿事宜,窦涛认为果园内的果树属于其个人财产,退还土地村委会应给予一定的补偿(事实上经村委会、后续承租方和窦涛协商,后续承租方对窦涛果园内的果树等地上物进行了补偿),但村委会却派人企图强行砍伐果树,收回土地。
辩护人认为,窦涛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的‘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情况。
上述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可知,认定本案上诉人窦涛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要从主客观两方面进行分析。不仅客观上要具备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在主观上行为人还应具有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或者借故生非的故意。
在本案中,村委会派人闯入上诉人窦涛的果园,强行砍伐果树,侵犯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进而激化了双方之间的矛盾,村委会应承担主要责任。
因此,上诉人窦涛的行为具有正当性,主观上不具有无事生非、借故生非的故意,不应构成寻衅滋事罪。完毕。”方轶道。
……
第451章 刀尖上的舞者
庭审整整持续了四个多小时,下午一点四十分审判长宣布休庭结束了案件的审理,审判长并未当庭宣判。因一审判处窦涛管制,所以在二审期间,并未将窦涛羁押。
开完庭后,判决没有下来,窦涛两口子心里忐忑不安,不知道二审是否会改判。
“方律师,您看这案子能改判吗?”法院大门外,姜雪问道。
“法院没有当庭宣判,有可能是合议庭法官对案件的意见不一致,搞不好要把案子提到庭里研究或者到院里的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
这不一定是坏事。你们回去等信儿吧,有消息我会通知你们的。”方轶道。
在法院不远处的饭馆吃过午饭后,在回所的路上,考虑到方轶唇枪舌战了一上午,比较累,周颖主动接过了开车的活儿。
“方律师,您说这案子咱们能赢吗?”周颖边开车边问道。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不是太明朗。”方轶双手揉着太阳穴道。
“这案子我对照法条和司法解释看了好几遍,您的辩护意见我也看了,怎么看都觉得胜诉希望很大。您怎么说不明朗啊?是不是哪里感觉不对?”周颖疑惑的看了方轶一眼道。
“案子的判决结果是否会与预想的一致,要看是否满足天时、地利、人和。虽然我们与法官读的《刑法》及司法解释都是一样的,但是每个案子的案情是不一样的,即便是相类似的案件,也有可能因为法官的阅历、心情、专业能力的不同,导致判决结果不尽相同。
如果有其他因素掺杂进来那就更难说了,所以律师不能给任何当事人保证案件的最终结果,因为结果不是我们能控制的。”方轶语重心长道。
“哦,您刚才说的‘其他因素’是指什么?”周颖眨了眨眼,若有所思的问道。
方轶神秘一笑:“等你做的案子多了,你就知道了。”
方轶二人回到律所时,黄援朝正在喝着茶水,情绪不太高。
“老黄,咋啦?怎么跟霜打的茄子似的,郁闷了?”方轶半开玩笑道。
“哎,别提了。”黄援朝放下茶杯道。